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1617號
TPDM,110,審易,1617,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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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1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渝
選任辯護人 邱政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7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渝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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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