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榮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163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成分之黃色圓形錠劑貳顆(驗餘淨重零點柒壹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榮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他字第799號簽結在 案,然被告為警查獲時,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 雙氧焦二異丁基酮(下稱MDPV)成分之黃色圓形錠劑2顆( 驗餘淨重0.7118公克),為屬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MDPV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他字第799號簽結在案,有該署檢察官 簽呈各1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之黃色圓形錠劑2顆(淨重0.72 70公克,取樣0.015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7118公克) ,經鑑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1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 定書1紙(見執聲字卷第3頁)附卷可稽,為違禁物無訛,揆 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 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