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0年度,11號
TPDM,110,原易,11,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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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祥政



選任辯護人 李維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
法院認為不宜,簽請改分本件(聲請案號:110年度偵字第42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祥政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林祥政吳偉裕、劉大維等均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北巿政府環境保護局大安區和平清潔隊」隊員,同事林祥政吳偉裕因工作問題發生爭執,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8時25分許,見吳偉裕與劉大維在該址門外廣場休息、聊天,即要吳偉裕與其至旁邊談事,為伊所拒絕,其對吳偉裕出言:「操你媽」、「幹你娘」等語公然侮辱及「從現在開始每天看到你都會打你,會讓你死得很難看」、「在沒人在的地方我要打死你」、「拿掃把跟紅龍柱打你」等語,並持掃把及紅龍柱作勢欲毆打吳偉裕,而以此等加害生命之事恐嚇,致其聞言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嗣更因而至精神科就醫。案經吳偉裕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證人吳偉裕、劉大維於偵查中之證述,既無顯 不可信之狀況,且與相關書證互核相符,自得為證據。  二、按「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 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為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4第1、2款所明定。故關於後述之公務員職務 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及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 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亦無顯不可



信之情形,自得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林祥政對於上開事實除坦認對告訴人吳偉裕出言「 操你媽」穢語外,其餘均予否認,辯稱:其未恐嚇告訴人云 云。惟查:上開事實,業據告訴人即證人吳偉裕、劉大維分 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證述甚明,並有刑案蒐證 照片(110年度偵字第4257號卷第7至8頁反面)、和解書( 同卷第32頁)、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2月19日北市環 人字第1106011111號令(同卷第33頁)、臺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110年10月12日北市環人字第1106064173號函(本院卷 第71至77頁)、告訴人吳偉裕提出之陳報狀及刑事請假狀( 110年度偵字第4257號卷第35至36頁)、被告林祥政提出之 刑事陳報狀、被證1-110年1月29日告訴人、被告及證人劉大 維、余雲祥簽署和解書(同卷第29至30頁、本院卷第23頁) 在卷可稽,且有案發當時現場監視錄影光碟存卷可按,互核 相符。且:
㈠證人吳偉裕於本院審理時行交互詰問程序,經詢以「檢察官 問:你於109年12月間在哪裡工作?做什麼工作?證人吳偉 裕答:臺北巿政府環境保護局大安區和平清潔隊做清潔隊員 。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在場的被告?證人吳偉裕答:知道 。檢察官問:被告也在臺北巿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工作? 證人吳偉裕答:是。檢察官問:你們是同事?證人吳偉裕答 :是。檢察官問:你們有無輪班?證人吳偉裕答:有,放假 會彼此代理,不是分早、晚班。檢察官問:你們放假是星期 六、日?證人吳偉裕答:輪放,沒有固定休星期六、日。檢 察官問:109年12月23日那天有無上班?證人吳偉裕答:有 。檢察官問:那天有哪些人上班?證人吳偉裕答:我記得有 張浩榮林正玉簡顯銘、李超群余雲祥及被告。檢察官 問:有無劉大維?證人吳偉裕答:有。檢察官問:當天早上 八點多時你們在何處?證人吳偉裕答:我與劉大維在分隊外 面,門口位置。檢察官問:那天發生什麼事情?證人吳偉裕 答:我不知道為何莫名其妙被告過來要拉我去沒有監視器的 地方,然後我拒絕他,他就堅持拉我、辱罵我。檢察官問: 被告如何辱罵你?證人吳偉裕答:他罵很多髒話如「操你媽 」、「幹你娘」、「從你上班開始我要盯著你」、「沒人在 的地方我要打死你」,也做很多恐嚇我的動作。檢察官問: 什麼恐嚇動作?證人吳偉裕答:他作勢拿掃把還有拿紅龍柱 要打我,還有拿飲料丟我。檢察官問:都是當天嗎?證人吳 偉裕答:當天當下。檢察官問:你跟被告有無衝突?證人吳 偉裕答:我放假回來,被告就一直叫我去別的地方,我覺得



他講話的口氣不友善,而且帶有恐嚇,讓我害怕,所以我不 敢過去。檢察官問:當時只有你跟劉大維在那個門口?證人 吳偉裕答:是。檢察官問:被告有無碰到你身體?證人吳偉 裕答:有,還有拉我衣服,拉動我。檢察官問:移動到什麼 位置?證人吳偉裕答:有拉動我,我退開,他一直往前,劉 大維有幫我阻擋。檢察官問:當時除了你們三個外,還有其 他人嗎?證人吳偉裕答:被告對我辱罵後聲音很大,路過的 民眾、執勤的同事都有出來關切。檢察官問:王夏薇後來有 無出來大門口?證人吳偉裕答:後面也有出來,被告的辱罵 是持續不間斷,中間左右後半段他後面有出來。檢察官問: 所以王夏薇出現時,被告作勢拿掃把攻擊你的動作有無做完 ?證人吳偉裕答:還沒,他出來之後被告才有拿掃把、紅龍 柱攻擊我,王夏薇有看到,我們都有監視器。(審判筆錄第 3至6頁)」(本院卷第85至88頁)、「辯護人問:當天你陳 述被告辱罵你,請問被告辱罵你時,在場除了你跟被告還有 誰?證人吳偉裕答:劉大維林正玉簡顯銘、李超群、周 毅明(音譯),還有幾個我不是很清楚。辯護人問:(提示 110年度偵字第4257號卷第7至8頁刑案蒐證照片並告以要旨 )你剛才陳述,被告向你走過來時要拉住你,與你於警局時 並沒有陳述被告有拉扯你,請問畫紅色圈是否為你本人?證 人吳偉裕答:是。辯護人問:(提示110年度偵字第4257號 卷第7至9頁刑案蒐證照片並告以要旨)第7頁的照片顯示, 被告並沒有拉你往監視器看不到的地方走,接下來第8、9頁 編號(5)至(8),編號(5)照片畫紅色圈是否是你本人 ?證人吳偉裕答:是。辯護人問:當時是誰架住你不衝向被 告?證人吳偉裕答:我不是衝向他,而是我站在原位,被告 衝向我,是劉大維王夏薇。辯護人問:(提示110年度偵 字第4257號卷第8頁刑案蒐證照片並告以要旨)編號(6)的 照片右方畫紅色圈是否是你本人?證人吳偉裕答:是。辯護 人問:你當時是跟誰?證人吳偉裕答:余雲祥。辯護人問: (提示110年度偵字第4257號卷第8頁刑案蒐證照片並告以要 旨)第八頁照片編號(7)顯示,畫紅色圈是否是你本人? 證人吳偉裕答:是。辯護人問:你對被告說什麼?證人吳偉 裕答:我問他你為什麼辱罵我媽媽,為什麼要打死我。辯護 人問:(提示110年度偵字第4257號卷第8頁刑案蒐證照片並 告以要旨)編號(8)照片顯示,在你跟被告中間戴口罩的 是誰?後方是誰?證人吳偉裕答:前方是王夏薇,後方是劉 大維。辯護人問:依據照片顯示,前方王夏薇架開你跟被告 二人,請問當時你是不是有向被告說什麼?證人吳偉裕答: 我問他為什麼辱罵我媽媽,為什麼要打死我,我覺得很恐懼



,我很驚恐的問他為什麼要說剛剛的話。辯護人問:你剛才 所述,是被告衝向你,不是你衝向他,但是從照片編號(5 )至(8)被告的相對位置,被告在畫面左方,你在右方, 編號(6)你跟他還有距離,編號(7)、(8)你已經往被 告方向衝過去,與你剛才所述不符,如何解釋?證人吳偉裕 答:我沒有衝向他,因為他在我背後辱罵說要打死我,而且 我聽到他的腳步聲逼近,我很怕他打我的後腦是重要部位, 我轉頭過去他一直衝過來,我覺得很驚恐,問他到底為什麼 要打死我,過程中他一直不斷辱罵,當中移動位置我只是覺 得轉個頭而已。辯護人問:你剛才說你很害怕,你覺得害怕 是什麼?害怕是躲避加害人還是走向加害人?證人吳偉裕答 :我無法回答。(審判筆錄第7至9頁)」(本院卷第89至91 頁)、「檢察官問:你在當天整個情況有無完整的監視錄影 畫面?證人吳偉裕答:有,我有帶來。檢察官起稱請求當庭 播放告訴人庭呈監視器錄影檔案,檔案名稱LINE_MOVIE_000 0000000000。檢察官問:影片中黃衣服的是被告?證人吳偉 裕答:是。檢察官問:影片中為何其他人都是圍著被告,你 在其他人背後?證人吳偉裕答:因為被告作勢要過來打我, 嘴巴一直罵我,很衝動,我當時真的覺得很驚恐,同事不想 讓他出手過來打我。檢察官:問影片中1分5秒在裡面拉扯的 是誰跟誰?證人吳偉裕答:劉大維王夏薇李超群,還有 余斯婷拉住被告。檢察官問:影片中你為什麼從這個位置走 到那個位置,然後又往前?證人吳偉裕答:被告一直說要打 死我,然後又辱罵我媽媽,我就問被告說為何一直辱罵我媽 媽,說操我媽。檢察官問:影片中從外圍走過來的是被告? 證人吳偉裕答:是。檢察官問:你說被告有拿掃把是影片中 哪段?證人吳偉裕答:在後面一點。檢察官問:你說被告有 拿掃把作勢要打你?證人吳偉裕答:是這個,後面還有他拿 掃把起來揮我。檢察官問:影片中拿掃把的是誰?證人吳偉 裕答:余雲祥。檢察官問:為何他拿掃把?證人吳偉裕答: 我認為他要幫被告嗆聲。檢察官問:影片中拿掃把的是誰? 證人吳偉裕答:余雲祥,他拿畚箕,被告是左上角其中一位 。檢察官問:你說影片中有一段被告拿掃把揮的動作?證人 吳偉裕答:這個影片有,但可能另一個對角的影片比較清楚 。檢察官起稱請求當庭播放告訴人庭呈另一對角監視器錄影 檔案,檔案名稱LINE_MOVIE_0000000000000。檢察官問:影 片中20秒時,著黃衣服手上拿著掃把是誰?證人吳偉裕答: 被告。檢察官問:被告拿掃把後往你的方向衝過去?證人吳 偉裕答:對。檢察官問:旁邊拉被告的是誰?證人吳偉裕答 :王夏薇。(審判筆錄第10至12頁)」(本院卷第92至94頁



)、「辯護人起稱請求當庭播放偵卷卷附「吳偉裕提供之影 像」監視器畫面檔案,檔案名稱VID_00000000_124804。辯 護人問:影片中1分23秒時,你當時左手指向被告,是否是 你?證人吳偉裕答:是。辯護人問:你當時有無對被告說什 麼?證人吳偉裕答:我問被告為什麼要辱罵我媽,為什麼要 打死我,我覺得很驚恐。辯護人問:影片中你後來走向被告 又指向被告,你有無對被告說什麼?證人吳偉裕答:我問被 告為什麼要打死我,為什麼要操我媽。辯護人問:影片中2 分15秒時,畫面右下方是否是你?拉著你的是誰?證人吳偉 裕答:下方是我,拉著我的是張浩榮。辯護人問:影片中4 分22秒時,畫面中顯示被告往畫面右側方離去,畫面中的中 間最下方是否是你?你有無對被告說什麼?證人吳偉裕答: 是,過程中他一直操我媽媽,他跟我說你上班我就盯著你, 沒人在我就打死你,我問他為什麼要打死我,為什麼要操我 媽媽。辯護人問:你剛才說被告辱罵你,你就一直質疑被告 為何辱罵你媽媽,你有動作指向被告,看不出有任何驚嚇之 行為,你為何陳述你受到驚嚇?證人吳偉裕答:我也不知道 我當時是怎麼了,我只知道我媽媽被罵而我無能為力,當時 我生命受到威脅我很驚恐,所以我一直質問,有什麼動作我 也不知道。(審判筆錄第12至13頁)」(本院卷第94至95頁 )明確;核與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情節相符(同)。 ㈡證人劉大維於本院審理時行交互詰問程序,經詢以「檢察官 問:你於109年12月間在哪裡工作?證人劉大維答:臺北巿 政府環境保護局。檢察官問:你跟在場的告訴人、被告是同 事?證人劉大維答:是。檢察官問:109年12月23日有無上 班?證人劉大維答:有。檢察官問:上班時發生什麼事情? 證人劉大維答:八點多的時候,那時我跟告訴人在我們工作 地方的門口玩手機遊戲、聊天,然後被告過來請告訴人到斜 前方橋底下,他找告訴人談事情,但是告訴人覺得沒有必要 過去,他覺得要講就是現場講,後來告訴人沒有過去,隔了 幾分鐘被告就對著告訴人辱罵。檢察官問:罵什麼?證人劉 大維答:他說你以為你是什麼東西之類的。檢察官問:有無 髒話?證人劉大維答:後面才有不雅之言出來。檢察官問: 有無印象被告罵什麼?證人劉大維答:大概是「他媽的」、 「操你媽」之類的,我有印象是這樣。檢察官問:被告有無 跟告訴人說要打他之類的?證人劉大維答:有。檢察官問: 有無印象被告如何講?證人劉大維答:剛好我們後面有放紅 龍柱,被告走到那邊示意要拿紅龍柱打告訴人,被告後來說 你過來我等你,有挑釁的意味。檢察官問:當時被告有無打 到告訴人?證人劉大維答:沒有。檢察官問:為何沒有?證



人劉大維答:我們其他同事有出來。檢察官問:你們是圍著 被告還是告訴人?證人劉大維答:二邊都有,我剛好在告訴 人旁邊,我是拉著告訴人。檢察官問:被告有拿掃把攻擊告 訴人?證人劉大維答:有。(審判筆錄第14至16頁)」(本 院卷第96至98頁)、「辯護人問:你跟告訴人比較熟還是被 告比較熟?證人劉大維答:二邊都沒有特別熟或不熟,都是 同事,都會閒聊、聊天。辯護人問:(提示110年度偵字第4 257號卷第7至8頁並告以要旨)你剛才說被告在前面向告訴 人說你是什麼東西,大約於照片的什麼時間點?證人劉大維 答:第二張八時二十四分。辯護人問:(提示110年度偵字 第4257號卷第7至8頁並告以要旨)你剛才說之後才有不雅之 言,同事都出來,大約於照片的什麼時間點?證人劉大維答 :大概是在第五、六張,同事出來後被告就有罵。辯護人問 :(提示110度偵字第4257號卷第7至8頁並告以要旨)你說 被告辱罵告訴人不雅之言大約在編號(5)、(6)照片的什 麼時間點開始?證人劉大維答:應該是(4)至(6)被告才 開始罵人。辯護人問:你剛才說被告有要拿掃把、紅龍柱作 勢要打告訴人,這個時間點是不是都在同事出來隔開雙方後 才發生的?證人劉大維答:對。(審判筆錄第16至17頁)」 (本院卷第98至99頁);核與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情節相 符(同),亦與證人吳偉裕所供情詞互核並無矛盾之處,渠 等經隔離訊問之結果,當可採信至明。
 ㈢證人王夏薇亦到庭證稱:被告有罵告訴人「操你媽」屬實, 復謂被告沒有罵告訴人「幹你娘」,亦無對告訴人說要打他 或讓他死得很難看的話;被告拿掃把舉起來往廁所方向走過 去;被告往空曠的地方過去,我就跟過去,我勸他說什麼事 好好談,他去碰了紅龍柱,但也是往返方向,他也沒有攻擊 的動作云云(本院卷第101至102頁)。惟因其此之證述與上 開證人吳偉裕、劉大維之證述情節差距甚大,且據證人吳偉 裕、劉大維既均已供明被告有對告訴人為上開事實之公然侮 辱及恐嚇之行為,復據證人吳偉裕供證「(王夏薇)後面( 按指案發之後段時間)也有出來,被告之辱罵是持續不間斷 ,中間左右後半段他後面有出來。」(本院卷第88頁)在卷 ,被告就此亦無爭執,核與王夏薇供陳「我是在廁所上廁所 出來後洗手,我聽到告訴人說你是要幹嘛,被告說那你過來 啊講清楚啊,我就趕快去現場,到後來我都在現場。」(本 院卷第100頁)大致相符;是知證人王夏薇到現場時,被告 之辱罵告訴人之公然侮辱及恐嚇言語已經完成,犯行具備( 見本院卷第87頁);且該證人經本院補充訊問及其答覆「法 官問:剛才那個影片,被告為什麼要拿掃把、紅龍柱?證人



王夏薇答:我不是當事人,我不知道他為什麼要拿,紅龍柱 是被告自己放下的,我把它移去旁邊。法官問:你為什麼要 跟著被告去抓他?證人王夏薇答:影片中有很多人在擋被告 ,畫面還有人拿畚箕,大家就是不希望有預期發生的事情, 所以把比較有情緒的人隔開,這是很自然的反應。法官問: 被告當時為什麼要去拿掃把、紅龍柱?證人王夏薇答:我不 清楚他當時為什麼要去拿掃把、紅龍柱,我看他拿掃把我當 然要擋,預防有什麼事情會發生,紅龍柱是被告放下的,我 移去旁邊而已。法官問:影片都是看到被告衝向告訴人,當 時情形為何被告一直衝向告訴人?證人王夏薇答:因為告訴 人挑釁被告,被告罵告訴人,告訴人就一直回他,後來告訴 人外套也脫了好像要跟被告單挑一樣,告訴人看起來也沒有 害怕的樣子。法官問:你的意思是被告用髒話罵告訴人,告 訴人不能問他就對了?證人王夏薇答:可以,我的意思是大 家都有情緒,我們在現場的同仁當然希望把誤會化開不要吵 了,所以把他們隔開。法官問:照你所述,被告罵告訴人髒 話,告訴人對被告說你再說一遍,這個算是挑釁?證人王夏 薇答:我覺得是、我認為是,如果今天有人罵我,我不回或 許對方就不會罵我,就結束了。法官問:所以是打不還手、 罵不還口?證人王夏薇答:當然不是,我們有分隊長,由分 隊長處理,當下是我負責,所以我要把他們隔開。(審判筆 錄第23至24頁)」(本院卷第105至106頁)以觀,雖證人王 夏薇有意迴護被告而為偏袒被告之證言,亦難以掩飾案發當 時當場錄製監視錄影畫面顯示被告當時火氣甚大,動作亦大 ,全場走(跑)動不停,一下拿掃把,一下拿紅龍柱,不斷 地衝向告訴人,若非渠等之同事在場或圍或間隔渠等,危害 豈非更大?衡情被告於當時所造成之亂局,既屬重大,要無 如證人王夏薇所謂從頭到尾被告只罵告訴人「操你媽」而已 ,揆諸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應認證人吳偉裕、 劉大維之證詞貼近事實之真實,顯較證人王夏薇所為不實不 盡之證言為可採信,殊無疑義。
 ㈣參以被告經本院詢問之回答「法官問:你與告訴人、劉大維 有無仇恨?被告答:沒有,我們之前的感情不錯,那天是突 發事件。法官問:什麼叫突發事件?被告答:那天因為我們 工作上的理念要跟告訴人討論工作情形怎麼一回事,可能那 天言語上跟告訴人說關照我的問題,後來慢慢就起了衝突, 那是突發的事情,當然之前我們的交情都不錯,這個事情發 生後,我們還是每天碰到面,那天要跟告訴人討論工作上問 題,可能因為理念、意見不同,突然起了衝突,之前我們感 情都非常好。法官問:你認為告訴人、劉大維是故意捏造事



實誣告你或做偽證?被告答:我沒有說他們是,因為很多話 語是違背事實我不認同也不接受,而且說實在我沒有恐嚇, 我有罵他沒錯,公然侮辱部分我接受,恐嚇部分我沒辦法接 受,因為我沒有恐嚇他。法官問:告訴人、劉大維所指證的 罪是比較輕微,如果涉犯誣告、偽證罪很重,你認為他們有 必要嗎?被告答:我只能承認我公然侮辱的部分,但是我萬 萬絕對沒有恐嚇他,我想要這個要問他們本人才知道。法官 問:(提示110年度偵字第4257號卷第29頁並告以要旨)你 於偵查中提出110年3月30日刑事陳報狀,你自己都自述因為 情緒一時失控,言語過激,辱罵同仁之情事,經局方長官調 處,有無意見?被告答:的確失控,我真的覺得很冤枉,我 當初的確是如此說,但是失控歸失控,我沒有恐嚇,我知道 我在公家機關工作的能力,當時是因為激動我才會辱罵告訴 人「操你媽」,其他的就是沒有,我也沒有恐嚇他,純粹講 剛剛的話而已。法官問:剛才從影片看你拿掃把、紅龍柱, 是要做什麼?被告答:我當時很生氣,所以拿那些東西往地 上摔,沒有要攻擊告訴人,只是作勢往地上摔,我也沒有往 他的方向去攻擊。法官問:(提示本院卷第73頁並告以要旨 )臺北巿政府環境保護局110第2次臨時職工考核委員會議紀 錄,記載隊員林祥政陳述意見略以,當天因一時情緒失控與 同仁發生言語衝突,至有謾罵情形,已深自反省本人情緒管 理欠佳,深感抱歉,願承擔一切懲處。110年1月29日經隊長 協調已與其他3位同仁達成和解並表達歉意,希能再給予一 次機會,爾後將不再犯,有無意見?被告答:發生這個事情 ,我們工會出面,當時的情形我也是這樣說,我的說法都一 致沒有偏差。法官問:你於偵查中說當時我講的很多話,我 也不記得了,因為是突發狀況,那是氣話,我講了什麼不記 得了,那你現在在本院卻說你只對告訴人說「操你媽」,其 他的你都否認,有無避重就輕?被告答:第一次開庭檢察官 詢問我時,那時突然問這個問題我楞住,講了什麼話我一時 想不起來,當時情況無法馬上說明,我只說我不是很清楚, 只是當時沒有跟檢察官說我就是罵他那三個字。法官問:你 說說了很多話,卻只有說那三個字?被告答:後面我回想我 只罵這些話,在法院沒有這個經驗我不是很了解,檢察官這 樣問我無法一時回答,但我也沒有當下力斷說,後面我回想 ,我幾乎都在講同樣一句話。法官問:(提示110年度偵字 第4257號卷第41頁並告以要旨)從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來看 ,若你沒有對告訴人做出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事實之 行為,為何你要向他道歉很多次?被告答:當然了,跟同事 會這樣,罵他髒話講那三個字,事後我自己覺得要反省需要



跟他道歉,雖然我已經調離原來單位,還是會碰到面,碰到 一次我就會跟他道歉一次。(審判筆錄第29至31頁)」(本 院卷第111至113頁)以觀,非僅其於偵查及審理時之陳述矛 盾不一,且有避重就輕、推委卸詞之情,再綜合上述等情以 觀,在在足證被告涉犯上開事實之事證極為明確,所辯顯係 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林祥政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第3 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開2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 全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非 輕,犯後至今仍缺乏悔意,即告訴人迄本院審判期日將結束 之際仍表示因被告迄未認錯,且對於對其所造成之傷害仍予 忽視,引致其難以諒解而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並其所為引起 民眾及同事圍觀、間隔渠等,於所屬單位之聲譽及觀感有損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婉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英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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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