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李玟蓉
張姵婷
被 告 郭世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3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李玟蓉、張姵婷於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1號被告郭 世芳被訴過失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詠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