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他字,110年度,8號
TPDM,110,交聲他,8,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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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聲他字第8號
聲 請 人 蔡豐田
蔡家鈴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蔡睿宇
蔡喆緯
共同代理人 吳漢甡律師
被 告 余明祥


選任辯護人 陳泰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3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蔡豐田蔡家鈴蔡睿宇蔡喆緯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明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 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嫌,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 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因被害人蔡李明珠已 死亡,聲請人蔡豐田係被害人之配偶、聲請人蔡家鈴、蔡睿 宇、蔡喆緯均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屬得為聲請訴訟 參與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 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 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犯罪之 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 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向各款犯罪被害人死亡而不能 聲請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為之;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 、被告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 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 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 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0年度交訴字第13號審理中,茲查 被害人因被告過失犯罪行為而死亡,聲請人蔡豐田為其配偶 、聲請人蔡家鈴蔡睿宇蔡喆緯為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參。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 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



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 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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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