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606號
TPDM,109,附民,606,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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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9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605號


原 告 余欲弟
陳世莉
吳麗文
李淑蓉
翁德福(即陸康瑜之承受訴訟人)


翁可芊(即陸康瑜之承受訴訟人)

翁晨洋(即陸康瑜之承受訴訟人)

鄭哲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原 告 程味男
方璇
方瑜

陳如儀
被 告 牟孝儀(原名牟明哲)

陳學敏
盧育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8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訴之聲明;又承受訴訟之聲明, 法院應職權調查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



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上開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 ,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 文。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牟孝儀陳學敏盧育玫因違反銀行法等案 件,經原告余欲弟陳世莉吳麗文李淑蓉陸康瑜(已 歿,經其繼承人翁德福、翁可芊、翁晨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鄭哲男、程味男、方璇、方瑜、陳如儀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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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