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嘉南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有再次依刑事訴訟法第
271條之4第1項徵詢移付調解進行修復意願之必要,爰定於民國1
10年11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再開辯論,並提訊被
告、傳喚本案告訴人黃怡雯、孟繁敏、蔡佩軒、林詠捷、李樺軒
、陳怡靜、莊璧瑜、張美玉、陳志豪、簡國俯、魏繼明、沈金枝
、曹簡秀蘭、蔡旻諺、沈宥陞、楊博亮、廖苙妘、許艾珠、王創
平、李世越、蘇琤絮(起訴書誤載為蘇爭絮)、被害人曾婉禎、
陳妮萱、冷繼誠,由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