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9年度,205號
TPDM,109,聲判,205,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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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廖士霆
廖彥緯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被 告 黃彥寗


陳國政



陳建溶



楊謦維



袁弘修


陳維毅



邱啓峰


陳盈助


黃新翔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K000號室
謝淑君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等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109年度上聲議字第6464號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原
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78號、1
09年度偵字第730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刑 事聲請交付審判補充理由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即告訴人廖○○廖○○(下稱聲請人2人)以被告黃○○、陳○ ○、陳○○楊○○、袁○○、陳○○邱○○陳○○黃○○謝○○涉 犯恐嚇取財等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 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6月11日以108年 度偵續字第78號、109年度偵字第730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 起訴處分,聲請人2人對該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臺灣高 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於109年7月24日以109年度 上聲議字第6464號處分書,認聲請人2人再議之聲請為無理 由予以駁回。聲請人2人於109年7月31日收受前開駁回再議 聲請處分書,並於10日內即109年8月4日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節,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 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書、送達 證書及蓋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刑事 委任狀等件在卷可佐,堪認其聲請程序適法,合先敘明。三、按聲請人於不服上級檢察署之駁回處分者,得向法院聲請交 付審判,其目的係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制衡,除貫徹檢 察機關內部檢察一體之原則所含有之內部監督機制外,另宜 有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由法院介入審查,提供聲請人 多一層救濟途徑(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此時,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 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 之聲請有無理由時,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 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告訴人新 提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審酌時



尚應以告訴人於偵查中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 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為限,方符本條係為制衡檢察官起 訴裁量權之立法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11月25 日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亦同此見解)。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 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 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為裁判基礎;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 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 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
(一)聲請人2人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原駁回再議處分,而認被 告黃○○楊○○陳○○陳○○、袁○○、陳○○邱○○陳○○涉 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擄人勒贖、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 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黃○○楊○○、黃 ○○、謝○○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並向本院 聲請交付審判。被告黃○○楊○○陳○○陳○○、袁○○、陳 ○○、邱○○陳○○黃○○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分別 辯稱如下:㈠被告黃○○辯稱:被告楊○○請伊幫忙處理聲請 人廖○○澳門蘇董錢的事情,但伊沒辦法處理,所以案 發當天下午伊就打電話給被告陳○○,問他可不可以處理這 件事,他才跟被告陳○○一起坐高鐵上來;當天聲請人廖○○ 帶兩個同學到場,伊等沒有押著聲請人廖○○,沒有人限制 聲請人廖○○的自由,也沒有人亮武器、恐嚇或打他,當時 伊等下樓跟聲請人廖○○拿錢時,警察也在旁邊,聲請人廖 ○○的一位朋友已經下來,另外一位朋友在樓上也是活動自 如,聲請人廖○○委託被告陳○○幫他處理債務糾紛方交付款 項,伊不知道他們怎麼約定花用;伊於107年5月3日,和 被告楊○○、聲請人廖○○一起去龍亨酒店消費,與酒店小姐 玩百家樂,是聲請人廖○○自己拿出10萬元充面子,後來隔 幾天聲請人廖○○跟伊說他現在需要1筆10萬元現金,問伊 可不可以先借他,伊才匯款5萬元、2萬元給他,另外3萬 元應該是被告楊○○匯款等語;㈡被告楊○○辯稱:聲請人廖○ ○之前有說他在澳門有糾紛,需要找人保護,伊就找被告 黃○○處理聲請人廖○○蘇董之間的事情;案發當天伊去忠 孝麗緻酒店時,都在隔壁包廂,伊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 ,也沒有聽到有人說要幫聲請人廖○○處理事情;之前伊介 紹被告黃○○給聲請人廖○○,由被告黃○○幫聲請人廖○○將港



幣換成新臺幣,聲請人廖○○方於107年5月3日給伊50萬元 的介紹費等語;㈢被告陳○○辯稱:伊跟被告陳○○一起到臺 北,伊等跟被告黃○○碰面後,伊聽到被告黃○○跟聲請人廖 ○○提到聲請人廖○○澳門蘇董有一些債務問題,伊問聲 請人廖○○有沒有錢處理,他說有,伊就說交給伊處理,伊 跟聲請人廖○○有互加「微信」通訊軟體的好友,聲請人廖 ○○也將伊之聯繫方式提供給蘇董,但蘇董一直沒有回應, 當天伊沒有叫聲請人廖○○拿錢出來,只有跟聲請人廖○○說 如果事情處理好,要包紅包給伊,伊沒設局恐嚇取財,伊 是真的要幫他等語;㈣被告陳○○辯稱:被告黃○○打電話委 託伊去救聲請人廖○○的命,說聲請人廖○○澳門跟人家有 債務糾紛,黑道也在追他,聲請人廖○○說如果被告陳○○那 邊的人可以跟蘇董搭上線,會饒了他一命,伊沒有自稱是 被告陳○○的特助,但伊認識被告丁陳○○特助,叫「阿文」 ,伊當天有提到伊認識「阿文」,伊有去問「阿文」是否 認識蘇董,他們說不認識,伊才找被告陳○○一起北上,因 為被告陳○○比較認識道上兄弟,被告陳○○答應他,並且有 互留「微信」聯絡資料,被告陳○○要聲請人廖○○將其之「 微信」聯絡方式交給蘇董,被告陳○○會再跟蘇董談,伊等 只是受聲請人廖○○委託,想要幫助他,沒有要設局恐嚇取 財,也沒有擄人勒贖,案發當日也沒有人亮槍或打聲請人 廖○○等語;㈤被告袁○○辯稱:被告陳○○說要幫被告陳○○忠孝麗緻酒店開包廂,伊就跟著一起去,伊等在包廂裡面 沒有發生什麼事情,聲請人廖○○也不在伊的包廂裡,伊也 沒有跟聲請人廖○○講到話等語;㈥被告陳○○辯稱:被告陳○ ○跟伊說他要去酒店,伊是忠孝麗緻酒店的幹部,伊就去 幫他們開桌,被告袁○○、邱○○跟著伊一起去,伊等只是去 消費,伊不清楚聲請人廖○○與其他被告的事情,伊都在另 一間包廂,伊沒有槍,當天也沒有亮槍等語;㈦被告邱○○ 辯稱:被告陳○○找伊一起去忠孝麗緻酒店,伊沒有跟聲請 人廖○○在同一個包廂裡,伊只有在酒店大廳看到聲請人廖 ○○,伊當時站在旁邊,不知道其他人發生什麼事情等語; ㈧被告陳○○辯稱:伊不認識聲請人廖○○及其他被告,也沒 有指示被告陳○○等人至忠孝麗緻酒店談事情,伊完全不知 道這件事情等語;㈨被告黃○○辯稱:伊有將伊於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申設之帳戶給伊之弟弟即被告黃○○使用,但伊不 知道被告黃○○與聲請人廖○○間的事情等語。(二)被告黃○○楊○○陳○○陳○○、袁○○、陳○○邱○○陳○○ 涉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擄人勒贖、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 財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部分:



⒈被告黃○○於107年5月12日晚間10時8分許,邀約聲請人廖○○ 至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忠孝麗緻酒店706 號包廂,被告楊○○陳○○陳○○、袁○○、陳○○邱○○陸續 前往忠孝麗緻酒店後,聲請人廖○○即與其友人洪O軒、林O 旻抵達該酒店,並進入706號包廂,嗣後聲請人廖○○請聲 請人廖○○攜帶現金至該處,聲請人廖○○即攜帶新臺幣(下 同)1,000萬元及港幣120萬元至該酒店樓下,聲請人廖○○ 及其友人林O旻、被告黃○○、袁○○、邱O峰等人即下樓取款 ,被告袁○○即將裝有該筆款項之提袋攜回包廂內等情,業 據證人即聲請人廖○○廖○○、證人洪O軒、林O旻於警詢及 偵查中(證人廖○○部分,詳見他字第5983號卷一第5至6頁 反面、第11至13頁、第56至57頁、第219至221頁反面,他 字第6321號卷第5至8頁,偵續字第78號卷一第171至174頁 ;證人廖○○部分,詳見他字第6883號卷第5至6頁,他字第 5983號卷一第57頁,偵續字第78號卷一第237至240頁,偵 續字第78號卷二第205至206頁;證人洪宇軒部分,詳見他 字第5983號卷一第143至147頁,他字第5983號卷一第220 頁反面至第221頁反面;證人林O旻部分,詳見偵續字第78 號卷一第225至229頁)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見他字第5983號卷一第16至17頁反面,偵續字第 78號卷三第5至15頁)存卷可參,且被告黃○○楊○○、陳○ ○、陳○○、袁○○、陳○○邱○○對此亦不爭執(被告黃○○部 分,詳見他字第5983號卷二第192至194頁;被告楊○○部分 ,詳見偵續字第78號卷二第219至223頁;被告陳○○部分, 詳見他字第5983號卷二第95至97頁反面;被告陳○○部分, 詳見偵字第19834號卷第5至14頁、第51至55頁反面;被告 袁○○部分,詳見偵字第14709號卷第2至4頁;被告陳○○部 分,詳見偵字第14707號卷第33至35頁;被告邱○○部分, 詳見偵字第14708號卷第34至35頁反面),故此部分事實 ,首堪認定。
  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雖認被告黃○○楊○○陳○○陳○○、袁○ ○、陳○○邱○○陳○○涉犯上開罪嫌,然證人即忠孝麗緻 酒店服務小姐黃O瑄於偵查中證稱:伊有在忠孝麗緻酒店 兼職,伊對本案有印象,伊在案發當天才知道聲請人廖○○ 、被告黃○○陳○○陳○○等人,當天被告等人來忠孝麗緻 酒店就是要幫聲請人廖○○處理澳門的事,一開始是被告黃 ○○、陳○○陳○○包廂,裡面也有其他小姐,伊進到包廂 後,聲請人廖○○才進來,在聲請人廖○○來之前,被告等人 都沒有提到聲請人廖○○澳門贏錢而欲對其恐嚇取財的事 ,伊有聽到被告黃○○打電話問聲請人廖○○是不是快來了,



聲請人廖○○有傳訊息說他快到了,他們有開兩間包廂,人 有進進出出,比較沒有要談事情的都在隔壁包廂,聲請人 廖○○來了以後,音樂關得很小聲,他們就在談事情,伊有 聽到談話內容,聲請人廖○○當天帶了兩位朋友,坐在聲請 人廖○○旁邊,聲請人廖○○開始敘述他在澳門有騙了一些錢 ,也有提到他有在澳門贏錢,賭金好像是從澳門的老闆手 上騙來,他想要請被告黃○○幫忙這件事情,被告黃○○好像 有再找被告陳○○陳○○處理這件事,詳細內容他們不清楚 ,是聲請人廖○○講細節,也是聲請人廖○○想要請被告等人 幫忙處理澳門的事情,聲請人廖○○說他不敢自己去處理, 擔心自己有危險,他請被告陳○○陳○○幫忙,被告黃○○是 中間人,聲請人廖○○有說他會拿費用出來請他們處理,他 說錢會請人送到樓下,伊不知道費用怎麼談,後來被告陳 ○○或陳○○有打電話給澳門的被害人,但該人不接電話,他 們當下好像想處理這件事,但是因為對方不接電話,當下 看起來都很和平,後來他們就進進出出。聲請人廖○○請被 告黃○○去外面講話,伊不知道他們為什麼要到外面講話, 後來他們就到大廳去講,包廂裡面就沒有人,伊以為他們 要離開,也跟到大廳,他們在大廳沒有講到這麼細,後來 他們離開大廳就下去拿錢,沒有人在大廳恐嚇聲請人廖○○ ,也沒有人打聲請人廖○○,伊也沒有聽到有人自稱是被告 陳○○之特助,聲請人廖○○所述情形不可能發生,如果有這 些情況,伊會嚇死,不可能走出包廂。後來他們從樓下回 到大廳,被告等人說要帶伊等出場,伊到一個車廠,該處 有伊、被告黃○○陳○○陳○○及他們一些朋友,伊是在車 廠吧檯等他們,車廠裡面有一個辦公室,他們進辦公室談 。當時伊在車廠跟另一位葉先生聊天,葉先生沒有到酒店 ,但他後來有到車廠,之後隔15至20分鐘,被告黃○○從辦 公室出來,他說他明天要打球,要讓葉先生載回去休息, 後來伊跟被告陳○○一起搭計程車到統一阪急,被告陳○○去 搭客運,伊就回忠孝麗緻酒店。當時被告陳○○身上有背一 個很大的包包,伊沒有問被告陳○○身上的那一袋是什麼, 感覺很重,伊不知道款項怎麼處理,但被告陳○○有提到那 一個包包不能離身等語(詳見他字第5983號卷三第3至5頁 ),核與證人即忠孝麗緻酒店服務小姐詹芷芸於偵查中證 稱:伊之前有在忠孝麗緻酒店當過小姐,案發當天時間距 今隔很久,伊對被告黃○○陳○○陳○○有印象,這三人比 較早到,但伊對其他人好像沒什麼印象,伊當天是在包廂 裡面服務,伊已經不記得他們講了什麼,後來聲請人廖○○ 有進來包廂,他們都在包廂裡面聊天,印象中沒有人拿槍



,也沒有人恐嚇或打聲請人廖○○,之後伊有被帶出場,是 帶到一個修車的地方,總共三個小姐跟伊一起被帶出場, 伊等在那裡一起聊天,一開始看到的三個被告也都有到修 車廠,還有其他人,但伊不知道他們是誰,他們都在辦公 室裡面,伊不知道他們聊什麼,伊到辦公室有看到有人在 拿錢,放在辦公室桌上,但伊沒有看到在分錢。聊完以後 ,被告黃OO出來送伊跟被告陳○○還有另外一位小姐上車, 伊就回家了等語(詳見他字第5983號卷三第122頁反面至 第123頁)大致相符,且證人即忠孝麗緻酒店服務生李O蓁 於偵查中證稱:伊在忠孝麗緻酒店當服務生約一年,案發 當天時間距今有點久,沒有特別發生什麼事情讓伊有印象 ,進出的人太多,伊不會特別注意,伊在上班時間沒有看 過有客人被恐嚇之情形等語(詳見他字第5983號卷三第12 2頁反面),證人即忠孝麗緻酒店服務生林O君亦於偵查中 證稱:伊之前有在忠孝麗緻酒店當服務生約一個月,伊是 負責桌面整理,開門、關門、倒倒水酒,伊進進出出,不 會待在包廂,在伊擔任服務生期間,沒有人在大廳或包廂 裡面有發生什麼事讓伊印象深刻,也沒看過有人亮槍、打 人或恐嚇人等語(詳見他字第5983號卷三第123頁反面) ,酌以證人黃O瑄、詹O芸、李O蓁、林O君均與被告等人無 特殊親誼關係,亦與聲請人廖○○無仇隙糾紛,應無刻意虛 構情節以迴護被告等人之必要,且其等所述均大致相符, 故其等於偵查中證稱於案發當日或其等於酒店服務期間, 並無在包廂或大廳見聞有人亮槍,或為恐嚇、擄人勒贖之 行為等語,堪認可採,是聲請交付審判意旨指稱被告等人 有為擄人勒贖、恐嚇取財犯行部分是否可採,自非無疑。  ⒊另觀諸證人廖○○歷次之證述,其先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 伊於兩個禮拜前在香港仲介澳門蘇董跟美國的周董做黃 金交易,周董給蘇董美金100萬元,依約蘇董要給周董港 幣750萬元,後來蘇董說他戶頭裡面的美金100萬元不見了 ,他要求伊負責港幣375萬元的損失,然後前幾天蘇董就 用「微信」通訊軟體跟伊說如果伊不去澳門處理這件事情 ,他就要派人到臺灣抓伊,伊就跟被告黃○○說這件事情, 被告黃○○就叫伊到忠孝麗緻酒店,說他找到人幫伊處理這 件事情;伊一進到包廂就看到被告黃○○和被告陳○○,被告 陳○○自稱是被告陳○○的特助,被告陳○○就說蘇董委託被告 陳○○,被告陳○○再交辦給其要來抓伊,被告陳○○說要把伊 帶回去給被告陳○○,或帶去澳門蘇董,或是直接賠償港 幣375萬元,不然伊就不要走出去了,結果包廂又進來了 兩個人,其中一個是被告陳○○,他們自稱是被告陳○○找來



的,他們就一直兇伊,伊只好說伊願意賠償港幣375萬元 ,被告陳○○說他要幫伊去澳門蘇董協調,給伊20分鐘考 慮要給他多少紅包,伊只好說伊願意給他港幣20萬元的紅 包,伊用「LINE」通訊軟體留言給伊哥哥即聲請人廖○○, 叫他從保險箱裡算一算錢夠不夠,聲請人廖○○就準備了1, 000萬元與港幣120萬元;在等待的過程中,被告陳○○和他 的小弟還亮出腰間的槍給伊看,後來聲請人廖○○就開車過 來,伊叫聲請人廖○○不要進酒店,伊跟被告黃○○還有其他 七、八個人一起下樓,伊到一樓的時候有看到警察在路邊 執行路檢,伊當下非常糾結要不要去求救,但伊想到被告 等人知道伊的住所,伊的兩個同學還在樓上,伊就還是向 聲請人廖○○拿錢,被告黃○○拿了錢,就把伊放了,伊的同 學後來也下了電梯;伊被放走之後,馬上跟蘇董說伊已經 把1,000多萬元給他了,蘇董說他根本沒有找這些人來處 理,但根據伊「微信」上的紀錄,蘇董明明就跟伊說其有 找陳○○的人去處理云云(詳見他字第5983號卷一第5至6頁 反面,他字第6321號卷第5至8頁),後於警詢中證稱:伊 於案發當日在忠孝麗緻酒店遭被告陳○○及他身邊的小弟以 言語威脅要伊交付港幣375萬元,還要伊另外包紅包給他 們,伊說20萬元可以嗎,他們同意後,被告陳○○就叫伊聯 絡伊的家屬送錢過來。之後被告陳○○就到別的包廂去,伊 感覺被人設局,就開口跟被告黃○○說能否到包廂外聊一下 ,伊跟被告黃○○及被告陳○○身邊的兩個小弟包廂外談了 10分鐘後,就提議到大廳坐著,伊便聯繫聲請人廖○○詢問 家裡的現金有多少錢,聲請人廖○○說保險箱的錢夠付1,00 0萬元及港幣120萬元,伊就要聲請人廖○○把錢裝好等伊的 電話,伊跟被告黃○○在大廳溝通,被告陳○○小弟在伊等 的周圍,過了40分鐘後,伊雖然可以自由行動及撥打電話 ,但一舉一動都受到他們的監控,其中一名黑道兄弟帶伊 到旁邊,跟伊說要伊配合不要報警,且露出右邊腰際的黑 色克拉克手槍,之後被告陳○○就出來詢問結果如何,伊說 聲請人廖○○在路上了,伊要求跟被告陳○○單獨談話,伊跟 被告陳○○陳○○及伊的朋友洪O軒一起進入包廂,被告陳○ ○表示可以用伊的手機打給澳門蘇董,證明這筆錢付完 後,伊就可以安全無虞,但伊撥打蘇董的電話都沒有接聽 ,所以伊無法與蘇董確認,同時他們一直催促伊並詢問聲 請人廖○○到達了沒,伊迫於無奈就催促聲請人廖○○,聲請 人廖○○到達後,伊等一起下樓,現場的人要求聲請人廖○○ 將款項送到包廂,伊拒絕,伊便打開包廂的門步出包廂, 被告黃○○跟在伊旁邊,其餘小弟就圍在伊身邊一起到樓下



,伊當時雖然看到警察,但伊不敢求救,伊將錢交給被告 黃○○,被告黃○○就把提袋交給身旁的小弟拿回忠孝麗緻酒 店云云(詳見他字第5983號卷一第11至13頁),再於偵查 中證稱:被告黃○○打電話給伊,說他找到大哥可以幫伊處 理澳門的事情,也可以看車,才約伊到忠孝麗緻酒店。伊 在包廂內被限制自由,伊要求被告黃○○包廂外聊天,因 為包廂內有被告陳○○,伊看到他會怕,他們在包廂內就恐 嚇伊,說如果今天沒有拿錢出來,要將伊押到高雄、澳門 ,有兩個人堵在門口,但他們沒有打伊,他們也有亮槍, 被告陳○○說他是陳○○的助理,他們沒有綁伊,包廂裡面有 被告黃○○陳○○陳○○陳○○,其他人都還沒進來,被告 等人在包廂內都沒有對伊有強制的行為,只是他們對伊講 話的口氣是希望伊可以將錢拿出來,之後伊等就順勢到大 廳,他們沒有押著伊,但是當時伊坐著,他們將伊圍起來 ,不讓伊隨意活動,在大廳時他們所有人將伊圍住,伊就 是在橋怎麼將錢拿出來,伊在拖延時間,想要報警並逃跑 ,被告陳○○是在伊等一出包廂時在包廂外面亮槍,被告黃 ○○也說被告陳○○有拿手機給他看,裡面有車,有槍,要伊 不要報警云云(見他字第5983號卷一第56至57頁、第219 至221頁反面),後再證稱:美國的周董要跟澳門蘇董 交易黃金,蘇董確認收到美金100萬元之後,跟伊說黃金 運送過程出了問題,可否以等值港幣交易,周董同意後, 伊就去澳門永利賭場太陽城帳房櫃檯,領取共計港幣750 多萬元,交給蘇董的的特助,嗣後蘇董說美金100萬元不 見了,支票也被退票了,他要伊負責。被告楊○○知道上開 糾紛,被告黃○○因幫伊處理匯兌的事情,也因而得知上開 糾紛,之後被告黃○○跟伊說他找到一個人,可以找到被告 陳○○幫伊處理澳門的糾紛,當時伊不太相信這個人,所以 伊帶兩位朋友去忠孝麗緻酒店,伊去之前有點害怕,還有 叮嚀兩位友人說如果現場不對勁,就報警,他們在包廂裡 脅迫伊要幫伊處理,不然伊就走不了,後來伊在包廂內打 電話給聲請人廖○○帶錢來,他們叫伊不准報警,聲請人廖 ○○帶錢來之後,被告八人帶伊到屈臣氏跟聲請人廖○○會合 ,聲請人廖○○有問伊是否可以離開了,被告黃○○說可以走 了,伊有追過去請他們放了伊的朋友洪O軒云云(詳見偵 續字第78號卷一第171至174頁),然證人廖○○前揭證述中 ,就究竟係蘇董委託被告陳○○處理該債務糾紛,亦或係被 告黃○○宣稱找到被告陳○○協助其處理該債務糾紛乙節,前 後不一,復觀諸聲請人廖○○澳門蘇董間的對話紀錄,其 等聯繫及溝通尚屬即時且順暢,且蘇董嗣後亦與聲請人廖



○○相約見面商談債務,此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見他字第6321號卷第61至69頁)在卷可稽,倘若被告陳○○陳○○等人向聲請人廖○○佯稱係蘇董派來處理債務之人, 且欲向聲請人廖○○索討高額鉅款,聲請人廖○○理應先向蘇 董確認被告陳○○陳○○等人是否確有受其委託處理債務, 並確認款項金額及交付方式,待確認無訛後方交付款項, 惟自聲請人廖○○提出上開其與蘇董間之對話紀錄觀之,並 未見聲請人廖○○於案發當時有與蘇董聯繫確認上開事項之 情,實與常理有違;再者,聲請人廖○○雖一再證稱其遭擄 人勒贖,且其在忠孝麗緻酒店內時行動自由受限云云,然 其亦證稱其有要求被告黃○○包廂外與其商談,其與洪O 軒有離開包廂,嗣後其等又移動到有不特定人出入之大廳 云云,且觀諸忠孝麗緻酒店走廊、大廳、電梯及所在大樓 門口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聲請人廖○○確有離開包廂,在包 廂外與被告黃○○談話,並至酒店大廳坐著,嗣後再與林O 旻一同步出酒店所在大樓取款,此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見他字第5983號卷一第16至17頁反面,偵續字第78 號卷三第5至15頁)存卷可考,惟被告等人若有意限制聲 請人廖○○人身自由,而以此要脅其交出金錢,理應將其與 其友人限制在封閉之包廂空間內,而非允其等至包廂外或 大廳等公共空間,讓其等有藉機逃離現場或向外求援之機 會;此外,復觀諸忠孝麗緻酒店所在大樓門口之監視器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續字第78號卷三第5至15頁),被 告等人與聲請人廖○○走出忠孝麗緻酒店所在大樓時,係聲 請人廖○○率先走出該大樓,被告黃○○、袁○○、邱OO及聲請 人友人林O旻在其後,被告黃○○、袁○○、邱OO並未有抓著 聲請人廖○○、林O旻或其他限制其等人身自由之舉,而該 大樓門口處有服務檯人員,且門口有許多不特定人停留、 出入,該大樓前方路邊亦有警車停放在側,又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派出所於每日晚間10時許至隔日上午 6時許,均有視人力編排派員至忠孝麗緻酒店守望勤務之 情,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8年10月24日北市 警安分刑字第1087035437號函及勤務分配表(見偵續字第 78號卷二第429至431頁)在卷可參,是依照現場情況觀之 ,聲請人廖○○、林O旻走出酒店所在大樓時,其等之行動 自由並未受限,實有機會得立即向他人或警方求援,是倘 若被告等人確有限制聲請人廖○○自由,或以強暴、脅迫之 手段迫使其交付金錢之意,理應不會任由聲請人廖○○及林 O旻自由出入人車雜沓且有警察出現之公共區域。再觀諸 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所示,聲請人廖○○洪宇軒林志旻



係自行抵達酒店,未有遭人擄至該處之情形,且聲請人廖 ○○得自行出入酒店包廂、大廳、酒店所在大樓,亦未見被 告等人有將聲請人廖○○洪宇軒林志旻擄至他處之情事 ,自難認被告等人有使聲請人廖○○離開其原來處所而將其 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或限制聲請人廖○○行動自由之 情,是聲請人廖○○前揭證述之憑信性,已非無疑。  ⒋證人廖○○固於偵查中證稱:案發當天,被告黃○○將聲請人 廖○○騙到忠孝麗緻酒店,要聲請人廖○○打電話給伊準備贖 金,聲請人廖○○說他被一群人押住,在忠孝東路4段的酒 店內,他說如果沒有付錢的話,會很難看,伊有問聲請人 廖○○要不要報警,他說不要,因為他的身分證在對方的手 上,上面有伊等的住址,怕對伊家人不利,還說對方有槍 ,有生命安全的問題,伊才沒有報警。伊準備1,000萬元 及港幣120萬元,聲請人廖○○有打了二至三通電話給伊, 伊到酒店樓下的屈臣氏之後,打給聲請人廖○○,他就被一 群人包圍著下樓,大約有四至五人將聲請人廖○○圍住,伊 把現金交給被告黃○○並點收,他們收到錢,又帶聲請人廖 ○○回去樓上,約20分鐘後,聲請人廖○○獲釋,伊才與他一 同離開云云(詳見他字第6883號卷第5至6頁,他字第5983 號卷一第57頁),然觀諸忠孝麗緻酒店所在大樓門口之監 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續字第78號卷三第5至15頁 )所示,聲請人廖○○率先步出該大樓,被告黃○○、袁○○、 邱OO及聲請人友人林O旻在其後,並未見有證人廖○○所述 「四至五人」包圍聲請人廖○○之情事,且被告黃○○、袁○○ 、邱OO拿到錢之後,即先行步入該酒店所在大樓,聲請人 廖○○及林O旻則由他處走至該大樓前,聲請人廖○○在該大 樓前與被告黃○○談話,林O旻則在該大樓前之服務櫃檯處 逗留,未見有聲請人廖○○所稱被告等人拿到錢後,又將聲 請人廖○○帶回酒店,待20分鐘後方獲釋之情;另證人廖○○廖○○雖均證稱因被告等人知悉聲請人廖○○之住所地址, 怕當場報警會使被告等人至其住所尋仇云云,然觀諸聲請 人廖○○與被告黃○○間「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所示,聲 請人廖○○於案發翌日向被告黃○○表示「現在呢」、「錢還 不還我」、「對方怎麼說」、「哪到底何時給我答案」、 「現在到底錢還不還?直說」,被告黃○○回傳訊息表示已 請人去問了後,聲請人廖○○即表示「哪不用談了」、「我 們刑事局見」,此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他字 第6321號卷第53至59頁)存卷可佐,且其於案發翌日即至 警局報案,此有警詢筆錄1份(見他字第5983號卷一第5至 7頁反面)存卷可參,足見聲請人廖○○非但於案發翌日即



報警處理,更將此事告知被告黃○○,絲毫未見其有因忌憚 被告等人至其住所尋仇而不欲報警處理之情形,又倘若聲 請人廖○○交給被告黃○○之款項,係被告等人擄走聲請人廖 ○○所取得之贖金,聲請人廖○○豈會於案發翌日即要求被告 黃○○歸還款項,是證人廖○○此部分證述是否屬實,亦非無 疑;再者,證人廖○○雖於偵查中證稱:聲請人廖○○有跟伊 說被告黃○○知道他與蘇董間的糾紛,找了被告陳○○陳○○ ,他們說是蘇董派來的,要來拿這筆錢,倘若沒有給他們 這筆錢,就會被押往高雄或澳門,會死得很慘云云(詳見 偵續字第78號卷一第237至240頁),惟其後又證稱:被告 黃○○他們說是被告陳○○的左右手,可以幫聲請人廖○○處理 澳門債務的事情,聲請人廖○○被脅迫跟家人連絡,叫伊準 備家裡的現金新台幣1,000萬元及港幣120萬元,否則不讓 聲請人廖○○回去,這些話都是事後聲請人廖○○跟伊說的; 伊到現場時,被告黃○○沒有跟伊說他們是被告陳○○的左右 手,也沒有聽其他被告說他們是受蘇董委託處理事情的云 云(詳見偵續字第78號卷二第205至206頁),衡諸證人廖 ○○所述,其並未親自見聞被告黃○○等人自稱係被告陳○○之 左右手,或係受蘇董委託處理債務等情,其僅係事後聽聞 聲請人廖○○轉述案發當時之情形,而證人廖○○於警詢及偵 查中所為證述之真實性已容有疑,詳如前述,則證人廖○○ 此部分之轉述內容是否可採,亦非無疑。
  ⒌證人洪宇軒雖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當天因為被告黃○○想 跟聲請人廖○○談汽車買賣的事,伊與林志旻就陪同聲請人 廖○○前往忠孝麗緻酒店。一進到包廂包廂內已有被告黃 ○○、陳○○及三個坐檯小姐,被告陳○○自稱是被告陳○○的助 理,被告黃○○就跟聲請人廖○○談到港幣375萬元的事情, 不久後被告陳○○進到包廂,向聲請人廖○○表示有三個解決 辦法,一個是陪他們去澳門,一個是陪他們下高雄,另一 個是拿出港幣375萬元交給他處理;現場的氛圍就是如果 沒拿出錢來處理,伊等就沒辦法離開;聲請人廖○○就打電 話聯繫聲請人廖○○,後來決定拿1,000萬元及港幣120萬元 。其中港幣20萬元是給被告陳○○處理的費用,後來聲請人 廖○○拿錢過來,被告黃○○本來要聲請人廖○○拿錢到包廂, 但聲請人廖○○怕聲請人廖○○身受危害,就由聲請人廖○○跟 被告黃○○帶一票小弟下樓取款,伊跟林O旻就在包廂等他 們回來,等到聲請人廖○○包廂,伊等三人準備要離開包 廂,被告陳○○就把伊叫住,出示手機裡面一些照片及文字 訊息讓伊等知道準備了很多人及武器,要伊等知道今天的 處理方式是最好的選擇,伊在現場沒有看到有人攜帶任何



武器,但對方人數眾多,讓伊等有點害怕不敢輕舉妄動云 云(詳見他字第5983號卷一第143至147頁、第220頁反面 至第221頁反面),證人洪O軒所述中,就是否有人帶武器 、林志旻有無跟聲請人廖○○一同離開包廂、被告陳○○是否 有出示行動電話內之照片給其等觀看等節,核與證人廖○○ 前揭所述不一,而證人林O旻雖證稱:伊與聲請人廖○○、 證人洪O軒一同到忠孝麗緻酒店,因為聲請人廖○○接到電 話,說有人約他談買車的事,伊等就一起搭聲請人廖○○便 車前往酒店,被告陳○○黃○○及一些年輕人在包廂內,後 來要談事情時,年輕人就離開包廂,被告陳○○跟聲請人廖 ○○說澳門的事情已經傳回臺灣,他是被告陳○○的助理,是 從高雄上來,其實伊也不是聽得很清楚,後來被告陳○○說 他要找一個高雄的大哥跟伊等說,大約過了15分鐘,被告 黃OO叫被告陳○○進來,被告陳○○帶一個年輕人進來,進來 說他們是從高雄過來處理事情的人,今天這件事情沒有處 理好,被告陳○○指著伊等三人說今天就跟他走,伊印象中 講了兩次,另外還跟聲請人廖○○要求一筆港幣20萬元,之 後聲請人廖○○就被帶走,大約過了20分鐘,聲請人廖○○走 回包廂,聲請人廖○○跟伊說他們有帶槍,並說他有請聲請 人廖○○帶錢過來云云,惟其後又改稱:被告黃OO是很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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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