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福明
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
被 告 楊蕙如
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律師
陳靖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
0242號、108年度偵字第19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福明、楊蕙如共同犯侮辱公署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型號:IPHONE 8PLUS)沒收。 犯罪事實
一、緣楊蕙如(代號琪琪)、蔡福明(代號福)、及不詳姓名年 籍代號為「mei」、「志恩」、「Jes」、「ChanHao LU」、 「隆」之成年人數人,共組Line群組「高雄組」,由楊蕙如 擔任業主,提供組織工讀金,其方式為楊蕙如於群組內指示 對特定文章支持、批評,或增加留言以提高文章能見度,群 組之人則依照楊蕙如之指示,於發文、留言後,將其等所為 之留言截圖傳給蔡福明,以資證明,蔡福明即轉知楊蕙如後 ,楊蕙如則透過蔡福明發放每人、每月、約計最高新臺幣( 下同)1萬元許之組織工讀金,藉此將其所欲表達之意思, 從網路迅速散布、影響、並帶領輿論風向。嗣因民國107年9 月4日強烈颱風「燕子」登陸日本,並在日本大阪灣一帶造 成嚴重災情,大阪關西機場(下稱關西機場事件)淹大水, 致交通受到影響,造成數千旅客受困,而引發議論。蔡福明 、楊蕙如及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數人,於107年9月6日某 時許,在臺灣地區某處聚會時,共同討論關西機場事件及欲 發表文章內容後,明知外交部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下稱 駐大阪辦事處)之公務員係依法執行職務,仍共同基於侮辱 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及侮辱公署之犯意,由楊蕙如提供其 所申辦之網路,供蔡福明連線上網登入PTT論壇,於同日下 午5時57分,由蔡福明以其等共用之PTT論壇帳號「idcc(笑
死)」,發表主題【爆卦(起訴書誤載為掛,本院應予更正) 大阪空港疏散事件相關資訊】,內容:「...大阪駐日代表 處的態度的確很惡劣...爛就是爛 爛到不行 爛到該死的 地步...」、「大阪處這些人就是十幾幾十年下來 跟當初那 些國民黨派去不會說日文的駐日代表一樣 是一群垃圾的老 油條 講難聽一點叫做黨國餘孽 ...以上資訊歡迎轉發... 」之文章(下稱系爭文章),楊蕙如則於蔡福明發表文章後 之1分鐘後,即同日下午5時58分,透過「高雄組」Line群組 ,指示該群組成員將系爭文章「幫高調」,再由該群組成員 透過社群媒體影響,帶領輿論風向之方式,提高系爭文章能 見度,從網路迅速擴散出去,足以貶損駐大阪辦事處公務員 依法執行之職務及侮辱公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本案承辦檢察官係依法扣押被告蔡福明之手機1支(下稱系 爭手機),故而從手機內所取得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㈠被告蔡福明及其辯護人陳澤嘉律師、被告楊蕙如及其辯護人 陳偉仁律師均並以被告蔡福明是在檢方的偵訊高壓情形之下 ,要求其提供手機,雖一開始同意檢察官看被告蔡福明、楊 蕙如之間的訊息,但檢方在沒有經過被告蔡福明同意之下, 即觀看被告蔡福明與其他人的訊息,進而扣押,此部分未踐 行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告知被告蔡福明可拒絕,亦未給予 被告蔡福明與其辯護人討論,故而爭執檢察官違法扣押被告 蔡福明手機,其所取得之證據即證據清單編號5至21均亦無 證據能力。
㈡經查:
1.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非附隨於搜索之扣 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 同意」者,應經法官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3 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2.本案被告蔡福明、楊蕙如因妨害公務案件,被告蔡福明於10 8年6月3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台北地檢署)第 二偵查庭,接受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經檢察官認被告 蔡福明系爭手機可為證據之物,而有扣押之必要,並將系爭 手機1支扣押在案,有訊問筆錄在卷足佐(偵10242卷一第98 頁),嗣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242號、第 19151號提起公訴,於109年1月15日繫屬本院,現以109年度
易字第138號審理中,有全案卷宗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佐。
3.經本院勘驗被告蔡福明於109年5月8日經檢察官訊問之偵訊 光碟:
⑴勘驗標的:勘驗檔名為「108 偵_010242_1080603093659.264 」之檔案檔案勘驗內容如下:
①以播放軟體Playback播放,檔案為影音檔,本次僅勘驗辯護 人爭執之部分(即16分26秒至43分46秒)。爭執部分影片內 容連續無間斷。播放時間於16分26秒時,影片左上方顯示時 間為2019/06/03 09:53:20,辯護人坐於畫面左方,被告蔡 福明坐於畫面中央訊問席(以下被告蔡福明簡稱為蔡,辯護 人簡稱為辯,檢察官簡稱為檢),其餘依時間順序記載如下 :
②播放時間16分26秒至18分30秒
檢:你跟楊蕙如之間應該有通訊軟體的一些聯繫吧? 蔡:有。
檢:可以讓我看一下你的對話嗎?把手機拿出來。 蔡:(拿出手機觀看)關機了。
檢:你打開啊就打開就好啦。
(被告蔡福明將手機開機)
蔡:(轉頭問辯護人)可以嗎?
辯:看你的資料啊,你知道他的電話號碼嗎?
檢:你們都是用Line還是Wechat還是什麼QQ還是什麼? 還是Messenger?都有喔?
蔡:都有,就是…。
辯:你就隨便開一個有的好不好?
檢:不一定用哪一種通信軟體。
辯:你有她的電話嗎?
蔡:我有她的電話。
辯:檢察官不是要你的通話紀錄嗎?
檢:沒關係你一邊翻,律師我先確認一下,因為我看你事務 所,你一邊找,我請教律師一些事。律師我看一下你的 事務所有台北所跟嘉義所嘛,那如果要傳你的話地址是 要寄到嘉義還是台北?
辯:嘉義好了。
檢:嘉義是不是?
辯:因為臺北那個只是就是一個。
檢:辦事處是不是?
辯:對對,就是討論案件。
檢:所以主要的通知還是嘉義嘛,瞭解。打開了嗎?
蔡:(使用手機中)。
檢:你打開Line—下好了啦。
蔡:蛤?
檢:打開了沒,你手機給我,我幫你開。
蔡:(起立,交出手機給檢察官,18分21秒)。 檢:來,請坐,這是什麼?
蔡:這是我跟她的對話。
檢:這是什麼軟體?
蔡:這是Line。
③播放時間18分30秒至18分59秒
被告蔡福明與辯護人均坐於位置上,偵查庭中無任何交談。 ④播放時間18分59秒至21分47秒
檢:琪琪就是楊蕙如?是不是?是嗎?
蔡:(點頭)。電話紀錄也會打上去嗎?
檢:不會啊,但是我會留下來,你不用擔心,我們這筆錄是 偵查不公開。
辯:因為其實他承受很多壓力啦,現在連新聞,蘋果日報那 天也頭版頭條,因為這件事情。
檢:喔。
辯:所以,而且,外面就說,我們北檢收到有壓力還是什麼 的,就是說好像當初偵辦的方向,半年不到現在都沒有 偵辦結果。
檢:算了媒體的東西你們就看看就好,事實怎麼樣檢察官最 瞭解啦。
辯:而且有議員私底下透過叫他們出來,叫他要去指認誰啊 。
檢:這個是Line嘛,吼。
蔡:(點頭)。
檢:有沒有其他的對話?
蔡:沒有。
檢:Wechat、QQ,你有在用別的軟體嗎?你那個APP PTT 的 那個帳號你可以登入一下idcc嗎(因筆錄誤載為iddc, 以下均更正為idcc)?
蔡:(點頭)idcc可以。
檢:來,問,能否當庭登入PTT的 idcc(笑死)帳號。 蔡:(被告蔡福明拿回手機,並使用手機)。
檢:我看一下。
蔡:(起立,手機交給檢,20分34秒)。
檢:它這是,我的帳號裡頭是不是?
蔡:...(不清楚)。
檢:這誰註冊的阿?
蔡:(搖頭)不知道。
檢:你也不知道?那我拍下囉。
⑤播放時間21分47秒至22分58秒
被告蔡福明與辯護人均坐於位置上,偵查庭中無任何交談。 ⑥播放時間22分58秒至34分43秒
檢:為什麼該帳號的信箱裡頭有註冊成功的通知信啊? 蔡:註冊成功的通知信?
檢:對啊。
蔡:這不是通常...(不清楚)。
檢:嗯?嗨,idcc你好,你已通過註冊審核。 蔡:那個是很久之前。
檢:什麼時候啊?我看一下,我只有日期,我沒有年。啊你 為什麼會有這封信啊?是你註冊的喔?
辯:那個應該是公用的吧。
檢:帳號的人就可以喔?
蔡:我怎麼會有這註冊信啊?
辯:那個系統發的吧。
蔡:這很久了吧。
檢:對啊。看一下什麼時間嘛。
蔡:(檢察官拿手機給被告蔡福明看)...(不清楚)。 檢:不要激動嘛,我就是有疑慮請你說明嘛。不要激動嘛。 今天請你來就是請你說清楚嘛。
辯:系統發的,當初他們...(不清楚)。
檢:上面有顯示那個年嗎?
蔡:沒有啊。所以它應該是很久之前。因為它沒有被刪帳號 ,所以...(不清楚)。
(檢察官和書記官談話關於信箱的狀況)
檢:你不要激動啦。其實我們沒有預設任何的立場。那因為 ,我知道你們,但你不要緊張,檢察官反正就依照證據 來做認定啦。那當然有些疑慮啦。那也感謝你們,就是 ,就希望趕快把事情釐清楚嘛。是不是?
辯:我直接跟檢察官坦白說,他來之前我就跟這個案件如果 是涉及公然侮辱的那些字眼,他自己當初是說那是他當 下表達情緒的一些發言。
檢:這個部分我等一下會請大律師做答辯喔。 辯:對啊。
檢:那那個,所以楊蕙如有個帳號叫琪琪是不是?是嗎?li ne的部分,那陳律師是他介紹的是不是?因為名片是她 發給你的。
蔡:...(不清楚)。
檢:對啊,就律師是楊小姐介紹的嘛。
蔡:...(不清楚)。
檢:檢察官諭知將手機扣押,手機先借我分析一下我就還給 你。
蔡:那要多久阿?
檢:盡快吼,我們有那個鑑識中心啦,我會盡快,律師你再 幫他聲請發還,我跟你講有些疑慮啦,必須要釐清啦, 因為確實今天他用了別人的IP,如果你今天你用自己的 IP,我們也沒那麼多疑慮嘛,是不是,那檢察官基於辦 案有可能必要的釐清。
辯:現在問題是說扣他,那他工作,他是白牌的司機,他就 沒辦法接案件,沒辦法工作啊,我也沒有辦法連繫他。 檢:我們為了調查。
辯:那剛剛提到,應該是說他剛剛讓您勘驗他也都接受啦, 他沒有任何。
檢:我們需要將一些資訊還原,你的開機密碼是什麼? 蔡:5957(蔡福明講完密碼後回頭看辯護人) 辯:檢察官這個這個真的要幫他一下啦,因為他真的沒有。 檢:等一下吼,我先確認一下開機密碼。
辯:他就沒辦法工作啦。
檢:5957嗎?
蔡:不是,手機裡面有信用卡。
檢:什麼東西?
蔡:有信用卡。
檢:的什麼?
辯:密碼什麼都在裡面。
蔡:對啊,我很多資料,包含Apple Pay。 檢:還有現金可以使用啊,不得已的還是必須要扣,我們今 天雖然會造成一些不便,但是我們只能說盡快處理,好 不好?諭知吼,我盡快請我們的鑑識中心盡快處理,那 把資料下載下來。
蔡:那只有針對...(不清楚)。
辯:不是,因為他,他現在問題是他裡面他有他其他資料啊 ,那如果說。
檢:我們只能說盡快喔,為了調查犯罪所必要,這是得為證 據之物,檢察官必須要扣下來,請他簽名一下。來問吼 ,上開文章既然是你稱,先簽名那個密碼是你的密碼沒 錯吧,只是要確認這個而已。
蔡:(簽名,28分50秒)。
檢:你的Line有那個密碼嗎?
蔡:(搖頭,並回頭看辯護人)。
檢:下載好了我就會通知你,好不好?
蔡:你是下載檔案嗎?
檢:我們會下載檔案,對。
辯:那個是不是可以直接發函給那個下載,然後不需要扣他 的手機。
檢:需要扣他手機啊,所有對話都在手機當然必須要扣下來 啊。
辯:不是我的意思是,是不是都直接向那個?
檢:你要調什麼資料?
辯:LINE公司。
檢:可能不是你想的這樣子吼,好,我們的證據調查是有我 們的調查方法。上開文章已經講到大阪代表處,這些人 就是十幾年幾十年下來 跟當初那些國民黨派去不會說 日文的駐日代表一樣跟一群垃圾的,是一群垃圾的老油 條講難聽一點叫做黨國餘孽,這些文章啊,這個部分承 認那個侮辱公署罪嗎?
辯:這部分我可以幫他回答一下。
檢:這個部分先讓他說,等一下請律師為他做答辯。 辯:我來之前我就跟他做討論。
檢:但是現在因為是屬於被告的答辯時間,先讓他做個說明 ,至於律師主張的,是法律上的答辯。
辯:因為我有跟他講說,被告的文章外觀看起來確實。 檢:律師,我知道,法律上的程序是應該由當事人先作一個 他承認或否認,再由律師講。
辯:我要說其實他願意,他願意承認,只是說這部分已經造 成他生活上相當大的不便,他現在甚至連手機都要被扣 押,他的工作可能會有很大的影響,我的意思是說,如 果他承認,用什麼樣的方式,譬如說緩起訴處分或公益 捐什麼的,或者發文道歉什麼的,他都願意,希望就是 不要再給他這麼多的,他也沒有前科,沒有其他的,對 嘛,所以是不是說,假設是扣押這部分,因為你要做這 個內容,他都沒意見,只是說對他來講,可否這件事到 此結束。
⑦播放時間34分43秒至43分46秒
檢:扣案手機部分因為被告的職業需要仰賴手機。 辯:那該勘驗的部分檢座您也勘驗了。
檢:我們需要下載再更完整一點,因為這時間不夠多,而且 有一些資料必須要還原,律師的意思我還是幫你記清楚
,吼好,然後還有其他意見嗎?
辯:主要就是這樣子啦。
檢:那那個當事人呢?你承認還是否認?
蔡:(點頭)。
檢:不好意思,你要講清楚一點,我們在錄音錄影。 蔡:我承認。
檢:你不要這麼緊張啦。
辯:都手機被扣了。
檢:有一些,你們都不要這麼緊張,這個扣案,地檢署其實 已經比送去刑事局快得多了,我們就以一個最快的速度 趕快幫你那個,請你們體諒我也必須要調查清楚嘛,是 不是,因為今天不是他單純用他自己的IP,好,你就是 用了別人的IP,所以到底是誰發文,當然你承認是你自 己發,但我們還有一些事情要釐清清楚,你講的是不是 真的嘛,是不是,這個相信律師也懂嘛,是不是。 辯:對。
檢:在證據上我們除了當事人自白也不能當作唯一證據,必 須要佐證其他客觀證據嘛,對不對,檢察官基於職責必 須扣下這隻手機,然後我會用最快的速度把我想要下載 的資料下載完成,那你安心跟本案無關的東西我也不會 揭露,好不好,吼,那如果調查清楚你說的就是事實的 話,其實我們鑑識完就會趕快還給你了啦,好不好?我 只能跟你說我會盡快去做這個手機鑑識,我們是由我們 地檢署的鑑識中心來趕快把資料下載下來。
辯:那他可以取回跟我聯絡還是,因為現在變成是我也沒有 辦法聯絡他了。
檢:你還有其他聯絡方式嗎。
蔡:(搖頭)。
檢:跟律師說嗎?還是EMAIL ?
辯:沒有沒有,我就是跟他沒有聯絡方式,我就是跟他有那 個電話而已啊。
蔡:我自己住啊,...(不清楚)。
檢:你說幾號,5979律師不好意思你等一下可能有點時間來 不及,10點13分。
辯:對。
檢:楊小姐的通話的聯絡資訊叫什麼名字?
蔡:你說哪一個?
檢:我先把SIM 卡發還給你好了,我SIM 卡可以還給你,那 你就有電話可以聯絡,我只能作到這個吼,這個電話應 該是可以繼續使用啦吼,門號,那那個之後就是如果可
以發還的話就會通知。
辯:是打手機給他嗎 ?
檢:對 。
蔡:大概要幾天啊?
辯:到時候請檢座這邊再寫一次公文。
檢:幾天這個不是我能回答你的,因為我不是鑑識人員啊, 啊他們現在手上有多少件我也不清楚,這很抱歉。借你 那個針,你把自己SIM卡拿下來。
蔡:(拿回手機,38分6秒)連我的信箱都會看嗎? 檢:都會看啊,有什麼不能看的嗎?
辯:就涉及他隱私的部分。
檢:個人隱私的部分我們不會去揭露啊。
(被告取出SIM卡後,將手機交出)
檢:拿下來了吼?
蔡:他們就是會跟我聯絡嗎?
檢:你的那個保護套放進,拿出來了吼。問,是否同意檢察 官指示鑑識人員,指揮鑑識人員,將那個手機?的通訊 軟體、通話紀錄、簡訊等,所有通話?容下載,包含那 個電子信箱資料?
蔡:(搖頭)不同意。
檢:你不同意?啊我不是要,律師你要不要跟他確認一下, 這其實就是為了釐清一些事情啊。
辯:不是,檢座,他已經都承認啦,這個釐清對他來講,他 現在擔心其實一個人手機裡面可能有很多個人的隱私, 這不是,這已經不是說,跟這個案件。
檢:沒關係,你們意見是這樣,我們就依法辦理,不同意我 還是要扣吼,我們依法,你這樣就等於比較久,因為檢 察官就去聲請搜索吼。
蔡:(看向律師)。
辯:你就表達你的意願,不是檢座現在問題是說對他來講, 你如果現場要勘驗讓他勘驗,拍完或什麼的。
檢:因為有些資訊會刪除,我們依照法律規定我們要… 辯:刪除不用扣他手機才能夠用,所以我的意思是說,您現 在勘驗拍照,讓他可以取回。
檢:我們必須要勘驗才能將刪除的資訊還原。
辯:你說手機啊,這個他真的,對他來講,他沒有辦法去去 不使用手機。
檢:沒關係,你們的意見我們都記清楚了,好,還有其他意 見嗎,還有沒有其他意見?
辯:沒有其他意見。
檢:當事人有其他意見嗎?
蔡:(搖頭)。
檢:請說出來,我們現在錄音錄影。這案子還有什麼其他想 法、有意見嗎?
辯:(搖頭)。
檢:沒有。律師呢?
辯:如果說可以盡速請他取回,那剛剛不同意的是不是讓他 改,改成。
檢:你跟他確定一下嘛,你如果不同意,我就是依照法律規 定,我就是要再去直接。
辯:可以快速的讓他拿回去,其實就像他說的。 檢:我要說吼!如果你們不同意,就是依照法律規定,我們 必須要聲請一些程序嘛,對不對,勢必會比較久。吼, 那如果說同意的話我們就即刻請鑑識人員去下載(41 分27秒)。
蔡:(回頭看向律師後,面對檢察官點頭)。
檢:我都尊重你的意願吼!
蔡:那0K,我改同意。
檢:你改同意,都尊重你,都是本於自由意願吼? 蔡:我是希望我的手機可以快回來。...(不清楚)。 檢:好,我鑑識完了我就會發,嗯,就會通知你來領回好不 好?還有其他意見嗎,你這邊還有其他意見嗎?趕快印 出來吧,讓律師那個…。
(檢方列印筆錄,辯護人及被告蔡福明觀看並簽名) ⑵是依勘驗過程及結果,可認被告蔡福明因涉嫌妨害公務案件 ,檢察官於108年6月3日偵查中,經被告蔡福明同意後,由 其自行輸入密碼、自行搜尋其與被告楊蕙如之對話後,交給 檢察官依法勘驗,全程由被告蔡福明之辯護人陳澤嘉律師陪 同,故而,經被告蔡福明同意而取得該手機而進行勘驗。嗣 經檢察官認系爭手機有得為證據之情,而向被告蔡福明明確 表明系爭手機扣押之理由為「得為證據之物」,雖被告蔡福 明一度不同意,然經檢察官表示「如果被告(蔡福明)不同 意,檢察官會向法院聲請搜索,也尊重被告(蔡福明)這邊 的意願」,據以告知被告蔡福明扣押及拒絕扣押之法律程序 ,經被告蔡福明與辯護人溝通後,被告蔡福明改同意系爭手 機為檢察官所扣押,檢察官扣押被告蔡福明系爭手機時,並 向被告蔡福明及其辯護人表示,經被告蔡福明同意後會即刻 請鑑識人員下載之記錄,故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3條 第1項、第133條之1規定,予以扣押,已屬合法。是檢察官 據以使用數位鑑識而下載系爭手機之對話紀錄,均有證據能
力。被告蔡福明及其辯護人陳澤嘉律師、被告楊蕙如及其辯 護人陳偉仁律師爭執檢察官違法扣押系爭手機乙節,容有誤 會,不足採信。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 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 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 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 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 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 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除上開爭執證據能力 外,其餘本案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包含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蔡福 明及其辯護人、被告楊蕙如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39頁至第140頁、本 院卷二第60頁至66頁、第283頁至第292頁),且迄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應無違法 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2 項之規 定,認有證據能力。
三、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 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蔡福明及其辯護人、被 告楊蕙如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表示異議,應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蔡福明、楊蕙如之供述及辯解:
㈠被告蔡福明部分:
1.被告蔡福明:
系爭文章確實是伊所書寫po文,但伊只是針對一個具體的事 件,發表意見,沒有公然侮辱公務員、公署之意。楊蕙如並 不知情云云。
2.被告蔡福明之辯護人為被告蔡福明辯護: ⑴被告蔡福明於看到新聞報導稱燕子颱風重創日本關西地區, 造成關西機場對外道路中斷,有上千名旅客受困於機場,其
中包括不少台灣旅客,然中國與日方協調後,竟可直接派15 輛巴士接載中國遊客至市區,感到十分羨慕中國大使館於本 件事件中處理緊急保護僑民之效率,進而發文批評台北駐大 阪辦事處於本件事件中並無任何作為,顯然未盡其「保僑護 僑」之職責,亦未盡其24小時内提供國人急難救助之職務。 蔡福明所寫的文章内容是說大阪空港的疏散問題,當時我國 代表處跟日本政府的疏散方法,與中國的疏散方法,期間、 效率、方式,且依日本友人轉述我國政府在大阪事件的動作 相較於其他國家單位的效率發出評論。被告蔡福明發言,有 部分較為激動之宣洩情緒之行為,雖難以令人苟同,惟被告 蔡福明行為係為意見表遠之範疇,且以駐大阪辨事處之效率 等節為主軸,所陳述之事要屬監督政府之議題,核與公共利 益密切相關而為可受公評事頊,應屬監督性言論。言論自由 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 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 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司法院釋字第509號 解釋參照),以避免所謂之寒蟬效應,被告蔡福明言論是對 本案發生具體事件的内容合理評論,是對於公共事件可受公 評的事項發表善意言論。此等言論正係最應受憲法保障之言 論自由範圍。況系爭文章快2000多個字,檢方卻只有引述80 幾個字即認被告蔡福明有謾罵侮辱,有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 務時當場侮辱、侮辱公署,然迄今並無駐大阪辦事處之公務 員,或駐大阪辦事處向台北地方檢察署針對本案提出告訴。 ⑵我國以民間機構方式於日本所設之辦事處共有6處,「臺北駐 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下稱:駐日代表處)、駐大阪辦事處 、「臺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福岡分處」、「臺北駐日經 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那霸 分處」、「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札幌分處」,均為民間 機構,駐日代表處是中華民國(台灣)在日本的外交窗口機 關,其他辦事處、分處,僅是負責之日本區域不同。又從外 交部組織與職掌中,雖有臺灣日本關係協會,但該協會之職 掌為「接受外交部委託辦理對日事務。」,該協會以下並未 將前開辦事處或代表處列為組織或機構之一,顯見前開駐日 辦事處或駐代表處顯非外交部之組織一事甚明。駐大阪辦事 處之業務範圍為促進我國與日本間經濟貿易、學術、科技、 文化及體育交流,並受委辨處理核發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 與保僑護僑(且提供國人24小時急難救助之專線,其内容包 括車禍、緊急就醫、搶劫、被捕等求助之用等緊急事件)之 事。該業務範圍至多僅有我國與日本於1972年12月以非國家 對國家形式所簽署之「互設駐外辦事處協議書」,該協議書
並不具有國内法之效力,故以民間對民間之方式維持兩國之 聯繫,駐大阪辦事處業務範圍並無具我國國内法效力之法源 依據。且駐大阪辦事處無單獨組織法規、無獨立人員編制及 預算、無印信,其至多僅有受外交部委辦辦理核發護照、簽 證及文件證明與保僑護僑等事,並不具獨立對外行文之能力 。
⑶又被告蔡福明所寫系爭文章,楊蕙如看到文章認為這需要公 眾重視,在PTT網站上,而非以買廣告或其它更具散布效力 的方法,被告楊蕙如說推高調,這種完全不需要被告蔡福明 回應的情形,難認被告蔡福明、楊蕙如間有犯意聯絡。 ㈡被告楊蕙如部分:
1.被告楊蕙如:
⑴被告楊蕙如固坦認於被告蔡福明發布系爭文章時,伊有帳號 與被告蔡福明與不特定成員聚會,當時聚會時,就是那幾天 最熱的消息就是這些(本案),當時資訊太雜亂,臺灣媒體 大幅報導,游旻哲等人在PTT 寫的文章都提到大阪這件事, 所以我們大家都會討論,印象中當時在聚會裡面有討論到, 現在有一個客觀事實存在,當時也希望能夠去把這件事情做 一個釐清或討論。
⑵就希望大家也一起來把「中國沒有派車,日方是派船去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