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謝易哲律師
杜柏賢律師
被 告 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
被 告 陳孟鏘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吳志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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