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417號
TPDM,101,訴,417,2021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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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翔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
0月19日所為之裁判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 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已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一「備註」欄關於「更正 前之內容」雖有應更正為「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之情形, 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述說明,裁定更正如附 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附表:
欄位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編號一「備註」欄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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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