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字第67號
原 告 黃薷誼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年1月26日中
市裁字第68-IIA000387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規定,交通裁決事件 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 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 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訴外人彰濱企業有限公司所有號牌ART-8018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19時59分 許,經彰化縣伸港線中興路二段與彰新路七段路口,因「不 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規行為,遭民眾於109 年11月3 日 檢具事證檢舉,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下稱舉發機關) 員警認定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逕行對車主掣開第IIA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主於到案期限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 關資料,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告知應 歸責人即原告,該站即移由被告辦理,被告續於110 年1 月 26日以中市裁字第68-IIA000387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5條第1 項第3 款、第63條第1 項 第1 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 ,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 階段罰鍰新臺幣(下 同)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警方使用的照片證據為複製變造的檔案,不 合法的證據,檢舉照片模糊不清,無法辨識車牌與駕駛人相 符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 第3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第7 條之1 、第85條第1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 項第2 款、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8 目、第165 條第 1 項及第2 項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10 年1 月11日和警五分字第1090029005 號函復說明略以:「查本案係民眾檢舉(檢舉日期:109 年 11月3 日) ART-8018號自用小客車(違規時間109 年11月3 日19時59分) 在行經伸港線中興路二段與彰新路七段路口有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情形,經查閱民眾所提供影片,確實 有違規情事,本分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予以逕行舉發,應無違 誤」。
㈢復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檢舉民眾行車紀錄器畫 面時間0000-00-00 00 :59:13時檢舉民眾車輛(下稱該車 ) 行駛於彰化縣伸港鄉彰新路七段往西方向行駛,行近中興 路二段口,當時該車左側路面有雙黃實線,19:59:15時至 19:59:22時一台黑色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號牌經放大 軟體檢視為ART-8018) 由雙黃實線左側逆向行駛超越該車並 顯示左側方向燈左轉中興路二段,全程畫面連續自然未中斷 等情。
㈣原告主張被告認不足採,蓋因:民眾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如 為行車紀錄器所呈現之影像,內容已明白可辨認違規人之車 型外觀、車牌及行車態樣,警察機關依此證據資料對違規人 予以裁罰,即無違證據法則可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 度交字第206 號判決參照) 。從上揭影片顯示,系爭車輛於 上揭路段違規逆向行駛於雙黃實線左側,駛入來車道,影像 畫面連續自然未中斷,認違規事證明確,系爭車輛該當「道 交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3 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要 件。被告據以裁處並無違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 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四十五條……情形之一 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 1 項第3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標 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一、線條:以實線或虛線標繪 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下:(八 )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 車、跨越或迴轉。」、「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
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8 目、第16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舉發機關第IIA000000 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暨違規影像擷圖、舉發機 關110 年1 月11日和警五分字第1090029005號函、原處分、 送達證書、違規資料查詢、駕駛人基本資料、採證光碟等資 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57 、69-73 頁),堪信為真實 。
㈢經查,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 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75頁),勘驗結果為:認檢舉民眾 行車紀錄器畫面時間0000-00-0000:59:13時檢舉民眾車輛 (下稱該車) 行駛於彰化縣伸港鄉彰新路七段往西方向行駛 ,行近中興路二段口,當時該車左側路面有雙黃實線,19: 59:15時至19:59:22時一台黑色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由雙黃實線左側逆向行駛超越該車並顯示左側方向燈左轉中 興路二段。
㈣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沿彰新路七段往西 方向行近中興路二段口時,跨越路面設置雙黃實線,駛入對 向來車道,並左轉中興路二段等情。雖原告主張影像模糊, 無法辨識車牌與駕駛人相符云云,然觀諸卷附違規影像擷圖 (見本院卷第59頁),可清楚辨識出該部黑色自小客車車牌 &0000; 號碼為000-0000號,即屬於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無誤 ,故原
告上開主張,顯屬卸責之詞。又該路段已設置雙黃實線,依 上開規定,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道,而原告駕駛 系爭車輛應遵守該路段雙黃線設置,行駛於原本車道上,惟 系爭車輛卻無視雙黃線設置,跨越雙黃線行駛至對向車道, 亦不顧對向車道可能會有車輛行駛而來,繼續行駛於對向車 道,然此行為即易造成雙方車輛發生碰撞,對於交通安全影 響甚鉅,故原告跨越雙黃線駛入對向車道之行為,已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3 款「不依規定駛入來 車道」之規定。被告以原處分裁罰原告,實屬有據。 ㈤況經本院調查勘驗結果,檢舉民眾行車紀錄器畫面並無遭變 造、偽造之虞,其畫面自然連續不中斷,系爭車輛跨越雙黃 實線駛入來車道之行為均清晰可辨,且本件原告違規行為之 事實,係由檢舉民眾於109 年11月3 日提供科學儀器取得之 錄影證據向舉發機關提出檢舉,經舉發機關查證屬實予以舉 發等情,有110 年1 月11日和警五分字第1090029005號函( 見本院卷第57頁)在卷可稽。又檢舉民眾車輛與系爭車輛係
偶然相逢,而系爭車輛上開違規,又屬瞬間之偶發事件,且 對檢舉人而言,上開違規情節非其可事先預料,亦可排除蓄 意造假之可能。是原告所執上開主張,均非可採。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37 條之8 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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