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60號 編號 發 票 人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隆泰鐵工廠有限公司蔡文凱 台灣土地銀行大里分行 110年4月30日 170,447元 F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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