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553號
TCDV,110,除,553,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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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囍樂資材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曾月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53號 編號 發 票 人 暨 負 責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囍樂資材開發設計有限公司蘇曾月琴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 109年3月31日 23,500元 Y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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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囍樂資材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