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539號
TCDV,110,除,539,2021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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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賴凱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39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財團法人愛彌兒教育基金會附設臺中市私立旅順愛彌兒幼兒園高琇嬅 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110年5月15日 15,000元 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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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