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536號
TCDV,110,除,536,202111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王國全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0年10 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3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7ND160 1 1000 0002 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4NX200 1 135 0003 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X3449 1 148 0004 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8NX7325 1 256

1/1頁


參考資料
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