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527號
TCDV,110,除,527,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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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林雪絨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110度司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27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明德 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110年6月25日 44,083元 H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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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