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512號
TCDV,110,除,512,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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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中邑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小鳳
訴訟代理人 曾瓊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中邑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李小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 110年4月30日 586,353元 A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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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邑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