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79號
TCDV,110,重訴,79,2021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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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廖武雄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訴人廖貴蘭等因110年度重訴字第79號返還所有物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20
2,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8,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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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