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4號
上 訴 人 林政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庭筠間因110年度訴字第814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