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夥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86號
TCDV,110,訴,786,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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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86號
原 告 涂貿傑
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律師
複代理人 何彥騏律師
被 告 游杰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
陳俊愷律師
追加被告 陳雅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被告 有二人以上,於同一訴訟程序被訴,原告慮其於先位被告之 訴為無理由時,始請求對備位被告之訴為裁判,此即為複數 被告之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此種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是否 屬合法之訴之合併之形態?否定說認為:所謂主觀預備訴之 合併,因在法院審理此種訴訟時,仍應就各該訴訟全部辯論 ,僅於先位之訴有理由時,無庸再就後位之訴為裁判,是後 位當事人可能未獲任何裁判,致後位當事人地位不安定,與 訴訟安定性原則有違,且先位當事人與他當事人間之裁判, 對後位當事人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徒使後位當事人浪費無 益之訴訟程序。又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 之原則,於一被告(原告)上訴時,其效力不及於其他被告 (原告)亦難免有裁判矛盾之可能。對後位當事人之訴訟部 分,應認其起訴與否屬不確定狀態,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 91年度台上字第2308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肯定說則認為 :縱其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容或不同,然二者在訴訟上 所據之基礎事實如屬同一,攻擊防禦方法即得相互為用,而 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行。苟於備位訴訟之當事人未拒卻而 應訴之情形下,既符民事訴訟法所採辯論主義之立法精神, 並可避免裁判兩歧,兼收訴訟經濟之效,自為法之所許(最 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980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由此可 知,縱採肯定說,仍須以「備位訴訟之當事人未拒卻而應訴 」為條件。




二、本件原告原訴之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游杰侖就「超越男士 理髮店」之合夥關係存在。其後所為訴之追加,係追加備位 之訴,並追加原非訴訟當事人之陳雅桂為備位之訴之被告, 而備位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游杰侖、陳雅桂就「超越男士 理髮店」 之合夥關係存在。依首開說明,即屬複數被告之 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業經本院函詢陳雅桂是否同意為追加 被告,並通知其到庭行言詞辯論,惟陳雅桂並未到場,亦未 具狀表明其是否同意為追加被告,不具「備位訴訟之當事人 未拒卻而應訴」之條件,則原告所為追加之訴,確非屬合法 之訴之合併之形態,已無從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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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