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許玲珠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律師
被 告 國家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谷卿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邱宇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下午2時 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110年11月30日前提出最新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資料。
三、原告應提出原證2所示於109年7月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 用時,所提出之完整申請書件影本(含所檢附之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同意變更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