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955號
TCDV,110,訴,2955,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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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5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思潔
被 告 林洋德兼林湯杏娥之繼承人


林明宏兼林湯杏娥之繼承人

林伯仲兼林湯杏娥之繼承人

林淑惠兼林湯杏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以 110年度補字第1741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5萬4,257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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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