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813號
TCDV,110,訴,2813,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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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13號
原 告 周泉松
楊建立
林榮村
賴炯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7335元,然原告提出六項獨立之訴之聲明,每一
項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規定價額不能核定之情況,故訴
訟標的價額為990萬元(計算式:165萬X6=990萬),故原告應繳裁
判費為99010元,僅繳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不足額81675
元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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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