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663號
TCDV,110,訴,1663,2021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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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明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金昇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繳納裁判費,乃其他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7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29日送 達上訴人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簽表、答詢表在卷可憑。 是本件上訴不合法,自應依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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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