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634號
TCDV,110,訴,1634,2021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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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34號
原 告 游阿昆


被 告 得利雲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昱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34號請求確認負責人關係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因該上訴聲明性質上非屬人格權與身分權之紛爭,應
認屬財產權之訴訟,又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客觀上不能核定,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3條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
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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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利雲端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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