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簿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13號
TCDV,110,訴,1113,2021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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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13號
上 訴 人 徐萩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安健康產業有限公司邱春美因110年
度訴字第1113號交付簿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此費用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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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安健康產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