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05號
TCDV,110,訴,1005,2021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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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5號
上 訴 人 陳羽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莊六妹張陳玉霞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 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於上訴 狀僅載稱:「原判決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上訴人負 擔。」,並未敘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爰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 如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37 75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如非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 依補正之上訴聲明自行核算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並補繳。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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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