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144號
TCDV,110,補,2144,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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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44號
原 告 陳春城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張思涵律師
被 告 陳水通
陳水波
陳文慶
王建宏
陳明奇
陳國勝
陳國正
陳金英
陳娟美

陳慶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合併分割,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16萬29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3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
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6881.13㎡×公告土地現值2700元/㎡×原告權利範圍2/28=132萬7075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9519.59㎡×公告土地現值2700元/㎡×原告權利範圍2/28=183萬59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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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