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90號
TCDV,110,補,2090,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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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90號
原 告 陳惠如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裕民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0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32,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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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