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74號
TCDV,110,補,2074,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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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74號
原 告 陳武助
陳國森
陳瑞勝
陳金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
被 告 陳錦雄
廖健雯

盧金珠

李岳洋
許惠渝

許惠跚

王裕民
陳佩璇
詹富智
莊碧玲
廖辛鈞
許素菱
謝泓嘉
劉容如
許淑卿
李宜徽
詹惠朱

許家福
蔡昇峰
鄭畯豪
曾鈺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錦雄於民國110年8月5
日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部分
持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其餘被告,渠等所為買賣為通謀
虛偽意思表示之行為,爰訴請確認系爭土地之買賣無效。是原告
所提確認訴訟,應以所確認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為628,09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0年1月之公告
土地現值19,000元/平方公尺×面積369.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
00000分之0000000=628,0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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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