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58號
TCDV,110,補,2058,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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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58號
原 告 一成興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金交
上原告與被告勝太科技有限公司禾峰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起訴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
訴狀(含依被告人數數量之繕本),而依原告訴狀記載,訴之
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國外客戶訂單內全部損失金
額美金29,935元折合新臺幣898,0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0%計付利息,其意究為請求
被告給付的貨幣種類究為美金,亦新臺幣不明,如非請求新
臺幣則為請求給付外國通用貨幣,自應以其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而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起訴,有民事起訴狀
上蓋用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而臺灣銀行於該日之美金現金
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8.1元,是就請求美金
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41,174元(計算式:29,935×
28.1=841,174,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請
求,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7,399元
(計算式:841,174+36,225=877,39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580元。如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給付貨幣種類為新臺幣,
則加計第2項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34,27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240元。未據原告繳納,請原告補正確認並繳
納裁判費。
二、又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出生
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惟
原告在起訴狀被告當事人欄位,僅記載「被告:勝太科技有
限公司地址: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號、禾峰鋁業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粘再春」,漏未記載被告勝太科技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被告禾峰鋁業有限公司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其他如地址等年籍資料,原告應補正被告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及地址等年籍資料,並提出被告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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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峰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成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