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47號
原 告 程雪娥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6萬0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