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30號
TCDV,110,補,2030,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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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30號
原 告 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彥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美興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
0年度司促字第314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
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5,36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
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35,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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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興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