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修繕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26號
TCDV,110,補,2026,202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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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26號
原 告 林忠銘

被 告 吳佩甄


當事人間容忍修繕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係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
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而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
價額核定之。依原告陳報狀所示可知本件預估修繕費用為新台幣
(下同)140,3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0,3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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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