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25號
原 告 謝榮銘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張思涵律師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翁莉楹等起訴。查原告聲明第一
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99,880元。聲明第二項請
求被告尚峰不動產有限公司另給付28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779,880元(499,880+280,000=779,880),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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