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18號
TCDV,110,補,2018,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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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18號
原 告 陳澄鋒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
被 告 彭壬貴
林靜宜
趙錦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即請求拆除監視器)部分,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又因財產權而起訴(即請求
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750元,合計6,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此外,原告應提出圖面(例如平面圖、立面圖、3D圖)及
遠、中、近景照片,說明系爭兩支監視器之位置及攝影角度,與
原告住宅門窗之相對關係,最好能提出監視器畫面,並查報系爭
兩支監視器是否確有正常運作(非假鏡頭)?是否調整攝影角度
仍無法解決問題?始能清楚表明原告主張之事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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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