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背書手續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17號
TCDV,110,補,2017,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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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17號
原 告 佳汶精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阿文


被 告 達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佑民
上列當事人間辦理背書手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7萬0898元【詳見起訴狀之訴
訟標的價額欄及理由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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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汶精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飛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