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10號
原 告 周大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哲瑋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
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7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