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996號
TCDV,110,補,1996,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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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96號
原 告 李宛姿


被 告 陳俊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
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6 分
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
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
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
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
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
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6%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原告。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鄰近系爭土地與其相近路段之土地於民國110年4月之交易價
格每坪為新臺幣(下同)66萬5,000元,核兩者客觀條件(
相近路段、雙面臨路之角地)相似,與原告起訴時點差距雖
時隔7月,然因通貨膨脹,不動產交易交易價格不跌反漲,
且上開交易價額係政府官方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作
為本件系爭土地價額核定之依據。又系爭土地之總面積為1,
494.43平方公尺,即為425.07坪(計算式:總面積1,494.43
×0.3025=425.07,小數點以下第3位四捨五入),故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96萬0,293元(計算式:425.07坪×665
,000元×權利範圍6%=16,960,2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
萬1,3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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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