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990號
TCDV,110,補,1990,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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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90號
原 告 陳瓊春


被 告 羅雲
羅阿雲
羅雲梅
羅雲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地號土地
,如附表所示面積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餘共有
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本件原告請
求返還之土地,依占用面積及各該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詳如附表
所示),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33,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240元。至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規定,屬附帶請求,故不併算其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附表:
㈠、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6,742元×占用面
積26平方公尺=695,292元。
㈡、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6,000元×占用面
積1平方公尺=36,000元。
㈢、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7,657元×占用面積
6平方公尺=165,942元。
㈣、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6,000元×占用面積
1平方公尺=36,000元。
㈤、以上合計:933,234元(695,292+36,000+165,942 +36,000=93
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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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