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80號
原 告 張金燕
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律師
被 告 何伯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建築套繪管制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暫依原告所主張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335元,經以原告起訴時所繳納之裁判費(調解聲請費)
2,000元扣抵,尚不足15,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