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68號
原 告 匯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亮
上當事人與被告圓凱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71,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原告訴之聲明第
二項請求被告給付受領遲延之賠償部分,不併算其價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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