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965號
TCDV,110,補,1965,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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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65號
原 告 鄭俞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屋主」間
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起訴不合法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時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在本件訴訟倘獲
得全部勝訴判決,可能受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或修繕漏水
之工程費用為何?併請提出估價單(載明修繕項目、費用等)
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供參,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徵
收裁判費。
二、又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出生
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詎
原告在起訴狀被告當事人欄位,僅記載被告為「臺中市○○區
○○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屋主」及住址,漏未記載其他年籍
資料,致法院無從特定被告究係何人,請原告補正被告之正
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字號,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並提出
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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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