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961號
TCDV,110,補,1961,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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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61號
原 告 張紹文
陳巧欣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屹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614號),惟被告屹辰多媒體
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
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1,569,0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8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1,31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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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