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960號
TCDV,110,補,1960,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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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鷹揚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6,114元,應繳裁判
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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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