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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45號
TCDV,110,補,1745,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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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45號
原 告 采威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哲君
訴訟代理人 林士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阿自倍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顧問費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40,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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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采威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阿自倍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