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350號
TCDV,110,聲,350,202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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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0號
聲請人 黃聖霓
黃聖詞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小喬為聲請人之母親,由於聲請 人從民國110年8月5日開始薪資被強制執行扣押,懇請閱卷 後知道被假扣押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242絛第2項規定,聲 請閱覽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民事事件(下稱系爭事件) 卷內文書等語。
三、經查,原告林唐權、林秀、林美菊林傳福林素津訴請被 告即聲請人之母林小喬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系爭事件受 理。而原告擬於系爭事件中追加聲請人為被告,惟恐聲請人 人脫產,遭致原告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0年度 全字第87號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予原告提供擔保 ,假扣押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財產,而原告業依系 爭裁定提供擔保,聲請執行聲請人財產,現在本院110年度 司執字第349號執行中,經調閱系爭裁定卷宗查對無訛, 堪認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 系爭事件卷內文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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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