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24號
原 告 林清奇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複代理人 蔣瑞安律師
被 告 張定遠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律師
追加被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陳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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