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264號
TCDV,110,消債更,264,202111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紀為即王建能



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法扶)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自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 調解;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 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2萬4000元,債務人 之母親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死亡,由債務人與其胞弟繼承 其遺產,債務人已領取保險給付23萬9907元及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老年年金給付差額4萬0962元,惟縱將債務人所有之財 產含已知之繼承財產先行清償債務,扣除每月生活之必要費 用及扶養費後,實不足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17 3萬1427元,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償之調解,但無法成立 調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財107-109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 職證明、存摺明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等為證,堪認債務 人前開主張屬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 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 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忠城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0年11月2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1/1頁


參考資料